法院判决:制造上的缺陷没有得到具体的证实,则无法追究制造者责任.大法院3部于星期四,就三星火灾公司支付遭受车辆火灾灾害的投保人的保险金以后,以双龙汽车为被告,提出的补偿损失的上述案,进行审判时作了上述判决.至此,推翻原判,判原告败诉并把此上诉案退回给汉城市地方法院.
裁判部在判决书中写道:为证明制造公司有责任,应证实因安全上的基准不充足的自身缺陷而发生火灾,但无法证明投保人对车辆进行改造时变换过配线及火灾是从车辆内部开始的情况下,不能视为车辆有问题.三星火灾公司于93年,因停在停车场里的朴某的汽车,无缘无故着火并烧毁整辆车,支付1500余万元的保险金以后,认为配件不良等制造上的问题引起了这次火灾,进而向法院提出了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