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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督院应该如此改编

Posted October. 30, 2000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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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提出金融监督院故意隐藏‘郑炫埈事件’,与此同时,‘应全面改编金融监督院的体系’的呼声很高.

金融监督院独占了有关金融监督的一切.在金大中政府统一金融监督机构以后就是那样.顶多也就受到审计院的定期监查.除此之外,无牵制手段,同‘黑钱’勾结的腐败情况,只要扩大事件,违法事实才会显露出来.

金融监督院前局长张来灿从汉城东方和仁川大信金库不法贷款的事实已被曝光,不顾部份职员们的特别检查要求,而在此腐败的种子腐烂到极点之后,无辜的一般国民受了害.

金融监督院的绝对权力化=现行监督体系,是在97年末当时财政经济委员会与韩国银行进行‘第三次韩国银行独立战争’时制定的.银行监督院从银行分离出来,同证券监督院、保险监督院、信用管理基金一同合并为金融监督院,新设了金融监督院的上级议事决定机构──金融监督委员会.金融监督院因为工会的反对,金融监督委员会的控制是不可能的,金融监督院通过不受外部控制的‘绝对权府’坐稳位子.

特别是金融监督院是以金融机关上交的检查费来运营的无资本特殊法人,不受企划预算处的预算编制控制,其监督及检查业务不受任何人限制.

‘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金监院的腐败开始了,并与业界不断勾结.为了防止监督机关间的重复检查,也为了相互间的协助,构成联邦金融机关检查协议会(FFIEC),统一各机关分别使用的经营成绩报告书(BPR),根据制出的资料减轻金融机关的负担.对于不是根据州立法,而是根据国立法而建设的大型银行中资产规模超过100亿美元的超大型银行总行,经常派遣8~25名左右的OCC检查要员.

存款保险公司权限强化必要=在国内可实行牵制金监院的机能的机关,只有存款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存保).因在金融机关破产时有用国民税金代替存款支付的义务,无论与什么相比,存保在事前防备金融机关亏损化方面的监督机能都十分重要.

现在,只是发行存款保险基金债权,添补亏损,关于金融机关的检查监督机能,事实上已没有别的,只是处于单纯的债权发行机关的状态.

专家们说,有必要回顾一下80年代初美国整理亏损S&L时,以直接支援公积资金的FDIC为中心,和联邦调查局一起对大股东及经营班子的责任进行的彻底的追查.

据此专家们又指出,应准备一种系统,使金监院与存保的交流检查活性化,在出现金监院有意隐瞒违法行为的情况时,存保可以对其进行揭发.还要把存保社长的地位提高到仅次于金监院院长的位置.

另一方面,财经部高层有关人士称:‘金监院并非国家行政机关,而其却有实质业务上的行政权,这是个大问题.希望能把金监院改编成金融监督厅,职员也应以公务员的身份,提高其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