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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明文规定:禁止金融监督机关干涉金融机关

政府明文规定:禁止金融监督机关干涉金融机关

Posted November. 12, 2000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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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明文规定:财政经济部、禁止金融监督委员会等金融监督机关对金融机关的人事、贷款等经营活动的不正当干涉.另外,金融监督机关在为了稳定金融市场,要求金融机关合作时,一定要通过正式文件或是会议,并留下记录.

为了减少‘官治金融’的争论,政府于12日新制定了以此内容为主,保障金融行政透明性的国务总理训令,并将从13日起实行.

新训令禁止金融监督机关干涉金融机关的经营,并探讨了必要的措施,以禁止政界人士等第三者对金融机关的贷款、人士、债权管理等提出不当的委托或要求.

金融监督机关在要求金融机关协助或支援时,事先要通过文件或是会议,如时间紧急,可以先通过电话等口头要求协助或当即发布文件.

金融机关的职员在受到外界不正当委托时,应向财政部部长或金融监督委员长通报,财经部部长在确认事实后,应采取警告等措施.

财经部和储蓄保险公司在除了对政府出资的金融机关行使股东权利以外,应保障以理事会为主的自律经营.

此次训令适用的金融监督机关有财经部、金融监督委员会、金融监督院、储蓄保险公司及被委托担任监督业务的机关.受监督的对象是所有受金融监督院检查的金融机关和企业团体.



權純活 shkwon@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