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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大宇债券延期买回措施无效

Posted February. 15, 2001 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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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14日表示,金融监督院采取的对于拥有在98年9月以后发行的大宇债券的投资信托公司的受益证券,采取延期回买的措施,缺乏法律效力。进而,在当时未能找回证券投资额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们,将能够向金融机关要求赔偿。

汉城地方法院民事合意12部14日表示,Y公司在9日以“在99年发生大宇集团危机时,由于金融监督院采取的延期回买措施,使公司遭受莫大损失”为由,对大宇证券提出赔偿诉讼。对此,法院判决证券公司应该向Y公司赔偿4800多万韩元。

根据法院的此次判决,在99年8月12日因为延期买回受益证券措施,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们,可能会接二连三的提出诉讼。

法院表示:“在98年9月证券投资信托法修改之后,金融监督院已经失去了可决定延期买回的权利。因此就算证券公司获得了金融监督院的延期买回许可,也与投资者毫无关系”。

法院还表示:“大宇证券漠视支付买回价款的义务,凭借金融监督院延期支付决定为由,未及时支付价款,因此负有赔偿损失的责任”。

针对法院作出的判决,金融监督院表示:“在98年9月证券投资信托法修改之前,曾经有“在天灾、市场关闭等不得已的情况下,可获得金融监督院的许可,并在问题得到解决之前,采取延期买回措施”的条款”。他们还表示:“截至目前,所有受益证券合同都以修订前的法律为依据。但是此次法院却不了解这个事实,以为只适用修改后的新法,因此,判决上存在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