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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对国际诉讼应一视同仁

Posted July. 02, 2002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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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美国队进行的小组赛上,当看到攻入扳回一球的安贞桓的表演,我国国民联想到了在美国盐湖城进行的冬奥会上金东圣很委屈地失去金牌的情景,该选手的事是对全国国民做出的不公正的判决,并且切身体会到了做出无法更改的不公正判决是多么深刻的问题。

当韩国队击败葡萄牙队进入16强时,等待时机的一些外国媒体报道说:“裁判的判罚不公正”。当我国国民看到这种“不公正”的报道时,再一次被激怒了。然而在土耳其队与巴西队之间的比赛中,对裁判的判罚引起了土耳其国民的愤怒时,我们有些不知所措。

在解决分别属于另一个国家的当事者之间纷争的国际仲裁和国际诉讼中,仲裁法庭以及审判厅为保护自国利益,或在无任何合理理由的前提下下达不公正判决的事情时有发生。

这种不公正判定的严重的程度,就像金东圣选手所遇到的情况一样,几乎没有反驳其判决的方法或极其有限。对没有任何不符点的信用证,毫无理由地做出停止支付决定的外国法院的判决,事实上等于封锁了国内当事人回收出口贷款做法。对从法律上无法找到因果关系的损失,做出不当的金额近乎天文数字的赔偿判决的外国法院的判决,有时会使国内当事人不得不放弃在该国的事业。

看起来非常公正的我国法院的诉讼程序也有一些给外国当事人带来不公正结果的情况。这是由于没能充分考虑与外国当事者之间纷争的制度或程序上的疏忽造成的。在诉讼过程中,由于过多的案件和时间限制而身心疲惫的审判部门,对辩护律师的口头辩论或反对审问事项过长的情况所表现出的神经质反应,外国当事人抗议审判的不公正时,审判人员会“涨红脸”。

当手中握有决定权的人做出不公正决定时,对其弊端不言而喻。在纷争和比赛中,手握决定权的人应该是慎重和公正的。为了做到公正,对所要做出的决定应有充分的见解和丰富的经验作依据,并且应具备平衡的能力。

这种不公正的决定并不是只在外国出现或只有外国人才能做出。恰恰相反,在国内对国内国民做出的不公正决定却更常见,这是主要处理国际纷争的笔者的想法。重视学缘、地缘的我国“脸面文化”固然是问题,但由于缺乏处理国际纷争的丰富的经验和见解而做出不公正决定的情况经常发生。

为此,我国许多企业也在国际纷争中选择负责解决纷争的人时,往往优先选择外国人的情况很多。大部分国际纷争是在外国的纷争处理机构和由外国人进行处理。公正的国际纷争处理也成为国家竞争力的一部分。为尽快保障在国际纷争中公正的程序和决定,在补充完善国内纷争处理程序的同时,应致力于培养国际纷争处理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