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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成为提高企业竞争力的“绊脚石”

Posted July. 16, 2002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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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扣除期限为何成问题=转结亏损金(deficit carried forward)扣除制度是即使所得已达到应纳税的程度,如果往年有亏损的话,这一年在课税标准中扣除的制度。

比如说,假设A企业在某年出现了1000亿韩元的亏损,而从下一年开始10年中每年有100亿所得。

前5年因应扣除的转结亏损金比所得多,所以企业根本不必纳税,但从第6年开始,尽管转结亏损金比所得多,但由于扣除期限已过,所以企业应纳年均27亿韩元的法人税。

从整个11年期间,A企业因亏损金总额(1000亿韩元)和所得总额(1000亿韩元)同样多而净收入等于零,但却要交纳近135亿韩元的税金。

某航空公司税务负责人称:“相当部分的国内企业在外汇危机前后,出现了出乎意料的大亏损,很多情况下在5年内不能全部扣除亏损金。”

并补充称:“包括航空公司在内的处于国际竞争中的企业,因税务扣除期限引发的纳税负担导致竞争力下降。”

△与国外企业相比很不利=如果A企业是美国或德国企业就根本不用纳税。美国企业在享受2年的返还扣除制度后,对于余额可以享受比韩国长4倍的20年的转结扣除。返还扣除制是如果企业出现亏损,返还亏损前一年或前两年的所交纳税金的制度。韩国虽也有这一制度,但对于中小企业只适用一年。

德国企业在出现亏损之后2年内享受一定程度的税金返还制,而对于余额,可以享受无期限的转结扣除。

荷兰、英国、澳大利亚等均无转结扣除期限的限制。荷兰、英国、澳大利亚返还税金期限分别为3年、 1年、无限制。新加坡在股东变动不超过50%的情况下允许无期限的转结扣除。只有日本同韩国一样把转结扣除期限定为5年。

△ 亏损金=费用超过收入的那一部分金额。

△ 转结亏损金=在前一年出现的亏损金没有根据课税标准予以扣除而转到当年的金额。



千光巖 iam@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