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句法谚:“没有恩赦的法不是法”。这句话意味着赦免可成为对法律之严格性的均衡轴。所谓赦免是指有制度地贯彻与法律不相称的和解、谅解及宽容的一种手段。从更具人情味、更为温暖地体现法律的角度来看,赦免可谓是一种值得欢迎的制度。但是,甚至在君臣关系被严格区分开的君主主权时代,也曾被人们理所当然地接受的赦免,在人人平等的民主主义时代,反而使那些“施舍赦免者”为“受到恩惠还不领情的国民多了起来”而苦恼。
仅在我国,君主施舍恩惠的历史就很悠久。在《三国史纪》中就有在新罗文武王9年时为了纪念三国统一而施行大赦免的记录。据传,于1034年即位的高丽正宗分别在1035年和1036年,连续实施了大赦令,其理由是为恢复由地震及洪水等自然灾害而失落的民心和保持政治稳定。其中还包括死刑犯,将死刑减到杖刑而流放到外地,这在当时可谓是超前卫的措施。
■ 如此的“纪念赦免”也延续到了现代史。自建国以来,至今为止共实施了80多次大小不一的赦免及复权。最早实施的赦免是在1948年9月为纪念建立政府而实施的普通赦免。在我国历届政权中,全斗焕政府实施的赦免记录最多,达20多次。这并非是因为全斗焕政权实施了“大度”的政治,而这仅仅是为了解决在以非正常的方法掌握并维持政权的过程中,泛滥成灾的当时的犯罪行为而使用的万不得已的手段而已。
■ 金大中政府则于1998年为了纪念就任总统,曾对历史以来最大规模的532万人采取了大赦免措施。而且,此次又为酒后驾驶和超速等481万名违反交通法的人下达了免予处罚及罚分的“大赦令”。且又听闻,国内各信用卡公司从7月份起也为了“赦免”信誉不良者,而实施“个别解决”(援助恢复信誉)的方案,真可谓“大~韩民国”如今在“宽容”方面又要令世界大为震惊。当然,我们无需为别人的“幸福”而不安。不过,不知政府是否考虑过,那些坚信法律是必须遵守的东西,并以此教育子孙后代的善良的市民们的良苦用心。若遵守法律的人与违反法律的人之间的差距消失,人们也就会找不到遵守法律的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