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美国职业棒球联盟运动员而引进《自由经纪人(FA)制度》仅仅是20年前的事情。直到那时,由于职业棒球并非是《禁止垄断法》的对象,因此一旦棒球队员与某个俱乐部签署了协议,只要不从棒坛隐退,就永远不能离开该俱乐部。在经过长达十年的诉讼后,争取到棒球队员可以与其它俱乐部签署协议的《FA制度》的出台还是1981年的事情,而这是自美国职业棒球联盟出现后,过了一个多世纪后的事情。虽然在人权问题上自称是位居世界第一的美国,但棒球队员脱离俱乐部主义的枷锁却是如此的难上加难。
▷ 我国的职业棒球也与之相差无几。真正应该成为主人翁的球员,事实上仍未能够摆脱看俱乐部颜色的角色。在两年前,球员们曾打算像美国和日本那样组成工会组织,但由于当时俱乐部方面进行“干脆取缔职业棒球”的威胁而未能如愿。最终,虽然以不是工会而是球员协会的名义出现,但加入这一组织的球员又成了所属俱乐部的眼中钉,明里暗里遭受了不少侮辱。包括金炳炫在内的活跃在美国职业棒坛的球员们就是其中一个典型的受害者。即使他们回国,在五年内也不能效力于国内任何一个俱乐部,而这么做的理由就是这些球员未帮助国内职业棒球而到国外寻求发展,难道这不正是俱乐部利己主义的最极端表现吗?
▷ 棒球队员们将现行的规章制度和合约书称为《奴婢卖身契》。所谓的奴婢卖身契,不是在传统社会上由主人记载男女奴仆的身份而可以进行买卖交易或继承及赠送的文书吗?难怪有人指责,独揽广大球迷的喜爱而且每年最多能赚数亿韩元的职业棒球队员将自己比作奴婢之举有些言过其实。但是,让我们再仔细算一下。若被一个俱乐部指名,尽管本人情愿与否,两年内决不能离开该俱乐部;以及一旦年薪协商被决裂,就只能单方面受害,在最坏的情况下甚至还会沦落为失业者,在棒球队员的立场上也难怪会被认为与“现代奴婢”相差无几。
▷ 公平交易委员会在前天对国内职业体育项目的不公平制约条款下达了更正命令和警告措施。真希望公平委的此次决定能够对保护球员权益有所帮助。但这何止局限于体育领域。被专属公司束缚而被强求做出各种各样不利选择的演艺界人士与这些棒球队员的处境别无两样。而这还算不得是最不幸的。被老鸨洗劫钱财的卖淫妇女、处于人权死角地带的外籍劳工等等……现时代奴婢卖身契的受害者在我们社会无处不在。恢复这些人的人权问题将会是谁的责任呢?
论述委员 崔和璟(音译)bbchoi@dong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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