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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俱乐部:“会员是冤大头”

Posted August. 05, 2002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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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位于汉城市江南区驿三洞的公司附近的一家S体育中心坚持运动的公司职员姜某(31岁)每当去运动时,等候的时间往往比运动的时间还要长。

因为来此运动的人太多,若想使用自己所希望的运动器具,则要等候很长时间才能轮得到。

感到特别不耐烦的姜某想要解除合约,但由于体育中心方面事先已表明了“绝对不能退款”,因此姜某现在是左右为难。

姜某表示:“按照当初的合约,缴纳了48万韩元而可利用6个月该体育中心。体育中心方面根据合约条款称:‘退款是不可能的,你只可以转让给其他人。’所以我现在只能委曲求全,静候合约时间结束。”

随着人们对健康的关心逐渐提高,体育中心用户日益增多。因此,很多体育中心干脆不收一定期限以下的会员,而且即使会员要求解除合约,也不返还余额等,横行霸道,令众多体育中心用户吃尽了苦头。

在位于江南区清潭洞的C体育中心坚持锻炼的公司职员夏某(26岁,女)也因该体育中心的蛮横无理而感到无话可说。

夏某表示:“C体育中心方面表示,要在最后想出来的45天前解除合约,所以在指定时间找到了体育中心,但他们却说本月的资金已全部转到信用卡中,所以还要坚持一个月时间的运动。”“由于合约条件上的问题太多,因此有很多人放弃了运动的机会。”

不过,由于对此的受害补偿规定不够明确,因此各体育中心用户又不能得到正常的救助。

虽然韩国消费者保护院推出的“消费者受害补偿规定”中明确规定,在解除合约时,由体育中心方面从相当于所剩期限的金额中扣去会费总额的10%后,将其余的金额全部返还给用户,但由于这不是强制规定,故不能起到从实质上保护消费者的作用。

随着很多用户对体育中心的抗议日益升温,消费者保护院仅于3月28日对体育中心下达了要求消费者保护的《消费者警报令》便草草了事。

另外,除了游泳场以外,由于对其它体育设施根本就没有规定“定员”限制,因此,有相当多的体育中心不顾运动场的地方不够用,在胡乱招集会员。

江南一家体育中心的讲师斯库沃西(音译)表示:“若讲师能够拉到会员,则将额外能够获得奖金,所以很多讲师不惜予以打折在拉笼会员。”“因此,由于与缴纳正常价格的会员失去平衡而经常发生是非,并且因为会员数量过多,所以根本无法进行正常的运动。”

针对体育中心如此的横行霸道,因特网上甚至还出现了瞄向特定体育中心的反社区的情况。

虽然众多消费者正在敦促当局推出根本性的对策,但消者保护院只是一味地在嘱咐广大消费者,在加入会员时确认各条合约事项。

消费者保护院的韩承镐组长表示:“在希望解除合约但体育中心方面不返还剩余资金时,应即时将对合约内容的‘内容证明’递交到体育中心方面,并附上该‘内容证明’的复印件到消费者保护院举报,这是消费者目前最优先考虑的方法。”



金善宇 sublime@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