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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股价及侵吞者必须负刑事责任

Posted August. 30, 2002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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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操纵股价或侵吞等金融事故是因为内部控制不当造成的事实被揭露,则金融公司应惩戒有关主要负责人。而引起事故的当事者应受到刑事起诉。

另外,机构投资者在进行大额交易时,也应与普通投资者一样拿出保证金。

30日,金融监督院发表了金融事故预防对策,并表示,从下月开始以所有金融公司为对象,将对内部控制系统进行特别检查。

金融监督院制定了对引起金融事故的当事者必须进行刑事起诉的原则,并对相关负责人追究内部控制责任。截止到目前,大部分只对引发事故的当事人追究了责任,而且一旦回收事故金额,则不进行刑事起诉的情况居多。

另外,把金融事故金额超过金融公司自身资本的2%,则采取追究责任机构警告,超过1%,则采取注意机构警告措施的基准,分别调整为1%和0.5%。

金融监督院计划在230家银行、100家非银行、60家保险公司、70家证券公司等460家金融公司营业所中进行抽查,从下月12日开始到19日检查内部控制制度履行情况。

金融监督院证券检查局局长金在灿称,“以盗用机构账户事件为教训,将针对股价指数期权欺诈和‘做空’抛售股票等新型证券事故,将特别加强管理监督。”

另外,自去年发生东远证券“做空”抛售股票事件以后,证券公司对大量的抛售指令进行着确认及检查,但对购买指令无类似程序,所以有关部门提出了异议,因此,决定建立证券交易所自动搜索大规模指令的系统,并义务性地确认其真伪。

金融监督院指出,以后证券公司要进行改善的内部控制系统,它们是△与收支款无关的职员接近与收支款有关的功能,△加强对大量交易及异常交易等交易的监视,△对不公正交易、涉嫌账户、拒绝委托等情况确认过程细化等。



金東元 daviskim@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