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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磋商公寓价格

Posted September. 01, 2002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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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同种职业的人见面相互交谈的最多还是有关违反消费者利益的某种阴谋或者共谋提高价格等话题。”这不是我国公平交易委员长或某个消费团体代表说的话。是18世纪的古典经济学家亚当·史密斯在他的著书“局部论”中说的一句话。亚当·史密斯以后的经济学家们认为供应者之间的磋商是阻碍市场经济效率的市场扰乱行为。因为市场经济的效率性是根据供应者之间的自由竞争来维持的。

▷供应者们要多卖掉一个物品的贪欲,导致品质竞争和价格竞争,也是因为企业为多创利润的努力,导致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开发,生产资源也能得到更加有效的利用。因此,消费者能够以低价消费优良产品,不是因为供应者们的好意或良心,而是体现了供应者们欲创更多利润的贪欲。但是绝不会有人喜欢竞争。企业和个人都不愿意看到出现自己的竞争者。因此,任何企业都想避免竞争,通过磋商创造出更多的利润。

▷为了避免竞争,在供应者之间签订的约束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不管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这种约束都得不到保障。例如,即使已经约好共同要高价钱,但是在他人都喊高价的时候,因为自己以低价出售就能获得高额利润,所以这种约束就很难继续维持下去。尤其是在参与者多,对方对价钱不太熟悉时,对价格的约束就没有多大作用。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虽然维持着很高的价格,但是没有多少效果,原因也在此。

▷前些日子一些公寓的妇女会经磋商约定对出售的公寓喊高价,公平交易委员会也开始了对这件事情的调查。至于邻居之间约定要以高价出售公寓的协议其性质上是否与供应者之间的价格磋商相提并论,还有待讨论,但是妇女会的价格磋商估计不会起到实质性的效果。尤其是当事者们也许比谁都清楚那是一种不光彩的行为。

金钟锡 客座评论委员 弘益大学经济学教授jskim@hongik.ac.k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