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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选联合应对落选运动负赔偿责任

Posted September. 26, 2002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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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2000年“4.13”总选当时由市民团体组成的“总选联合”展开的落选运动所造成的损失赔偿诉讼案,已经做出第一次判决,该团体的代表负有赔偿责任。

对落选运动首次做出和刑事责任不同的民事损失赔偿责任的本次判决,有可能引发当时作为落选运动对象的政界人士的类似诉讼和市民团体的抗议,预计会出现不小的混乱。

26日,汉城地方法院民事13部(部长审判官金熙泰)对李钟赞(民主党顾问)前议员针对总选联合常任共同代表崔冽(环境运动联合事务总长)等4名当时总选联合领导人提起的赔偿损失诉讼,做出了赔偿1000万韩元的判决。李钟赞前议员称:“由于落选运动,我遭受了在总选中被淘汰等损失。”

裁判部表示:“总选联合的落选运动不论选举结果如何,不仅是违反公平选举法的行为,也是妨碍李某公务担任权等参加政权活动的行为。”“总选联合负有赔偿李某所遭受精神痛苦的责任。”

裁判部还称:“由于落选运动是追求非个人利益的公共利益的行为,就算有可受到正当行为评价的方面,但从候选人个人采取的对应手段的程度、选举法宗旨、公然无视选举管理机关指导等方面看,不能视其为正当的行为。”

曾领导公布22名集中落选运动对象名单等落选运动的共同代表崔某和常任共同执行委员会委员长朴元淳等人被起诉违反公平选举法,在第一、第二审中均被判为罚款50万韩元,但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

“4.13”总选当时,在钟路参加竞选的李钟赞前议员被列在总选联合的集中落选运动对象中,落选后,他对共同代表崔冽、委员长朴元淳、常任共同代表池银姬等人提起了赔偿1亿韩元损失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