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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储保公社赔偿6030亿韩元

Posted October. 16, 2002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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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在1999年通过Nara综合金融公司,利用“信贷基本法”的空子支援大宇集团的大韩投资信托证券(前大韩投资信托)公司的有关因Nara综合金融公司破产而要求储保公社赔偿未能偿还的6030亿多韩元的本金和利息一案,最近判了其担保方-储保公社应向大韩投资信托证券赔偿。

16日,汉城地方法院民事协商23部(金纹奭,部长级法官)对负责并运营大韩投资信托证券资金的中小企业银行和汉城银行起诉储保公社,要求其偿还其赔偿金一案做出了判决。判决结果为“被告必须支付5390亿韩元本金和640亿多韩元延长利息共6030亿多韩元”因此判决等于原告部分胜诉。

因此其他三家金融机构也以同样的理由起诉,要求储保公社返还资金并胜诉的可能性较大,所以预计损失的公共资金(本金和利息)达到1万亿韩元以上。

但法律界和金融界对此批评认为,因不良经营和逃避法律、信贷传统给国家造成损失的恶意的金融机构也提供保护的行为是不符合“存款人保护法”的立法宗旨的做法。特别是指责审判员只注重形式上的法律逻辑,对造成以国民的血汗钱筹集的巨额公共资金被浪费的结果视而不见。

审判员在宣判书上称:“原告们根据大韩投资证券的指示,先购入Nara综合金融公司的自我发行支票(筹集资金为目的发行的支票),然后Nara综合金融公司利用这笔资金,购入大宇债券支援大宇集团的事实是已被认定。”

但审判员补充称:“1999年当时的‘存款人保护法’,考虑到外汇危机后的艰难经济情况而把金融机构之间的票据交易也纳入提供担保的对象,因此被告应支付赔偿金。”

接着审判员说明:“如果给大韩投资证券支付赔偿金,将造成把大韩投资证券的不良经营和对大宇集团的逃避法律的支援行为造成的损失用国民税金筹集的公共资金来赔偿的不良效果。但当时因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而扩大了保护范围,所以不能看作是违反法律宗旨的行为。”

大韩投资证券的前身—大韩投资信托,在1999年3月,逃避信贷限度利用Nara综合金融公司,曾经支援了大宇集团相当于8200亿韩元的追加资金。但因2000年5月,Nara综合金融公司破产而未能收回购入Nara综合金融公司票据的资金,因而起诉了提供担保的储保公社。



李相錄 myzodan@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