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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正式接受特检制

Posted February. 24, 2003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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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24日首次公开表示接受“特别检察制”。

检察机关同时决定撤销曾于81年4月设立的一直全权负责行政舞弊调查的大检察厅中央调查部的调查权,并对高级检察厅赋予特别调查权。

大检察厅当天决定综合全国59所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各自举行的检察员会议的结果,并以上述内容为基础拟出建议方案,并将其报告到法务部。

检察厅计划,经过与法务部的协商,对需要修改法律的部分进行修改,并对不需修改法律的方案立即实施。

检察机关在建设案中表示:“作为短期内加强检察机关中立的方案,对全国性的案件实施特检制,并使法务部长官也可以主动要求任命特别检察员。”

检察机关针对法务部长官对检察总长指挥具体案件的处理问题,决定提议以书面形式保留案件指挥内容,并以此作为划分责任的依据。

检察机关还决定撤销大检中央调查部的中央调查第2、3科,使中央调查一科原则上执行调查指导权,对特殊犯罪及检察机关内部舞弊调查权由高级检察厅行使。检察机关还向法务部提出方案,要求把大检次长检察官为委员长的检察机关人事委员会从目前的咨询部门提升为审核部门,并把外部人士参与人数从目前的2人增加为4人,并使部长级检察官和普通检察员也可以成为人事委员会委员。

同时检察机关还准备一项方案,规定除了人事变动的原则及标准以外,还把检察长、地检厅长晋升人事提请方案也规定为检察人事委员会的审核事项,并在法务部长官执行检察人事调整时,应与检察总长协商,以反映检察机关的意见。同时,计划将此方案写入法典。

检察机关与此同时决定,在短期内修改有关检察厅事务机构的规定,对检察厅实施“令状总负责检察制”。

检察机关正在研究在大检设立民间人参与的调查咨询机构、调查重大案件时不经过咨询委员会审核程序的方案。

检察机关决定新设负责处理对检察机关不予起诉决定提出抗议案件的“申辩审核委员会”,并选择检察员及2名民间人为该委员会委员,并参与到申辩案件的处理过程。

检察机关考虑到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负责调查的检察员和上级的意见出现分歧的情况,决定通过“控诉审核委员会”调节意见,并保障普通检察员的异议提出权。



丁偉用 viyonz@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