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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SARS患者”相关措施引发一场人权争论

“强制隔离SARS患者”相关措施引发一场人权争论

Posted April. 13, 2003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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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已准备“在国内发现SARS(非典型肺炎)患者的情况下,为了防止第二次传播,政府可以对不遵从医院或住宅隔离措施者,动用警察对其实施强制隔离”的方案,因此引发了争议。

国立保健院于11日在保健福利部次官主持的相关部门局长会议中,报告了上述方案,并决定在发现SARS患者的情况下,要求警方支援对相应患者的隔离工作。

保健院有关负责人13日表示:“如果不采取迅速且彻底的对患者或与其接触者的隔离措施,第二次传染的可能性就会更高。为防止第2次传播,计划如果情况紧急就要求警方协助。”

警察厅也对此表示:“如果保健院提出要求,我们将尽力协助SARS患者等的隔离和护送工作。”

根据《警官职务执行法》的防止危险发生条款,在福利部和保健院判断有危险的情况下,协助不存在任何问题。

然而,现行《传染病预防法》中,对与传染病患者接触而怀疑被感染的周围人们,没有明文规定防疫当局可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因此有关部门的方案存在引发侵犯人权及私生活等争议的隐患。

《传染病预防法》规定的可以隔离收容的患者对象为:霍乱、鼠疫等第1菌和瘴气、创伤弧菌败血症等第3菌传染病患者。对第1、3菌以外的患者仅规定可在自己家里隔离医疗,而对于接触性患者的隔离措施并无规定。

保健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传染预防法》明确将保护和医疗传染病患者的责任规定为国家义务。单纯接触者也很有可能2次感染,因此我认为为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宁可以通过警方的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防疫当局已把与患者接触的人分类为:△与患者一起的同行游客△与肝病患者及其家属同居的人△直接接触患者的体液或呼吸道分泌物或在办工场所、学校等一起生活的人。管理期限也规定为从与患者接触的最后一日起的10天。

据此预计,在自己家里被隔离的人将大幅增加,而且他们在隔离期间无法正常工作,但政府表示了不能补偿因隔离带来的损失的立场。

人权实践市民连带有关负责人表示:“如果因传染病出现紧急情况,采取隔离措施不违反世界人权宣言。但如果警方介入,就应拿出具体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危险。”



異鎭 leej@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