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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警将不能擅自利用私人资料

Posted June. 13, 2003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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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政府将推进调查机关以调查为目的查阅政府部门等公共机关所有私人资料时必须通知当事人的方案。同时各公共机关为了特定目的,将与其他公共机关共享其保管的私人资料的制度也将予以严格限制。行政自治部13日决定拿出上述内容的《有关公共机关私人资料保护的法律》修订案,并经过有关部门的协商在年内提交到国会。

△查阅资料通知义务化=行自部决定增加调查机关在调查过程需要查阅公共机关所有的私人资料时,必须通知当事人的“查阅资料通知义务化”条款。

通知义务化条款将适用于包括调查机关在内的向其他公共机关提供公共资料的所有公共机关。目前正研究的通知方法有,在查阅后立即通知当事人的方法和各机关定期通知的方法。

目前法律保障检察机关和警方等调查机关为了调查而查阅国税厅的纳税资料等公共机关拥有的资料的行为,但法律并未规定须把查阅事实通知当事人。

行自部有关负责人预测:“此间,有人提出了调查机关滥用公共机关所拥有资料的疑惑。如果增加通知义务化条款,那么就会解除这些疑惑。”

△限制目的以外的用途=行自部计划修改法律,使各公共机关把自己保管的私人资料提供给其他公共机关时,在原则上只阅览,若要保管,就须得到行自部长官的批准。

例如,一公共机关即使要求查阅建设交通部的车辆注册信息或行自部的居民登记信息等资料,也不能保存到自己的数据库。而目前只要通报行自部长官,就可以查阅并储存私人资料。

行自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使私人资料集中于一个机关,并防止为了特定目的收集的私人资料被其他目的利用的措施。如果修订案通过,就可以解除全教组的担忧,即教育行政信息系统(NEIS)被其他目的所利用的隐患。”

△修改类似法律的必要性=很多人指出就如公共机关的私人资料,也应进一步加强金融机关和通信企业等非政府机关所拥有私人资料的保护标准。

根据现行法律,为调查或征税等工作,检察机关、公平交易委员会等13家公共机关可以向金融机关要求查阅私人金融交易资料。在这一过程中,金融机关在提供金融交易信息的10天内须通知当事人。可是,如果要求提供金融资料的机关提出申请,那么向当事人的通知可保留最长12个月,因此一年内当事人有可能根本不知道自己的金融资料被查阅的事实。

以通信企业为例,向调查机关提供私人通话信息后不予通知当事人,在监听时,规定调查机关在30天内通知当事人。

行自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有必要加强法律以便私人的金融交易或通话资料被调查机关查阅后,立即告知当事人。”



李賢斗 ruchi@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