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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罢工的限界

Posted July. 06, 2003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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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业革命爆发之后,英国工人为改善恶劣的劳动环境而进行了长期斗争,在这一斗争过程中,出现了工会。但据说工会进行自由活动得到公认是在1824年前后,因而工会的历史尚不足200年。我国最初的工会据说是1898年由咸镜北道城津的47名码头工人组成的。后来,日寇侵略时期的20年代初期,爆发了著名的罢工事件,即釜山码头工人反对下调薪水罢工和釜山朝鲜纺织工人罢工。光复前后,由左翼势力主导的朝鲜工会全国评议会(全评)和为打倒这一势力而组成的大韩独立性劳动总联盟(大韩劳总)之间的理念对立情况极其严重。从这一点看,我国的工会在出台之初就已带有民族、理念、政治倾向。

▷正如《工会及劳动关系调节法》中所规定一样,工会是指由工人作为主体,为了改善劳动环境、提高工人经济和社会地位而组成的团体或联合体。因此,包括罢工在内的工会斗争行为理应是符合改善工作条件或提高工人社会地位等成立宗旨的行为。从这一点看,我们不得不说罢工本身就具备了对自己的制约限制成分。而根据法院的判例,对所谓政治罢工、干涉经营为目的的罢工、同情罢工等也适用这一原则,并认为是非法行为。

▷最近发生的全国教职工工会的休假斗争和朝兴银行工会及铁路工会罢工,除了未经法定协调程序之外,还存在罢工本身超出工会活动目的范畴之嫌,而问题的严重性也正在与此。无论从何种角度分析,工会以罢工的名义提出的教育行政信息系统(NEIS)问题、银行合并后保障暂时性独立经营权、中止改革法案立法等要求都比较接近与工人劳动条件或地位无直接关系的政治、行政问题或经营问题。

▷从发达国家对工会的立法政策情况看,也先后经历了禁止、镇压、委任及法律保护过程,而如今却把重点放在了工会滥用职权方面的规制问题上。我们也无需再列举国外事例,工会领导者们应该明白,当工会的集体行动超出工人生存或福利等合理目的时,必然会受到国民的反对。

客串评论员、国民大学校长 郑城镇 sjchung@kookmin.ac.k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