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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公务员本人同意进行调转是违宪行为”

“未经公务员本人同意进行调转是违宪行为”

Posted September. 19, 2003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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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日,国家人权委员会公布,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人事调转是侵犯宪法中“追求幸福权”的行为,为此已劝告行政自治部长官修改《地方公务员法》中的有关规定。

人权委就5月份地方5级公务员边某(46岁)向大邱中区厅长陈述“未经本人同意调转是侵犯‘追求幸福权’和‘选择职业自由’的行为。”冤情事件做出了上述决定。

人权委调查得知,5月12日大邱中区厅将边某调到西区时,虽进行了地方自治团体长官间的协商,但未征求边某意见。

人权委认为,在任用公务员时,未征得被调转当事人的同意,就意味着是强行调换公务员自己选择的工作,是违反宪法第10条“追求幸福权”和第15条“选择职业自由”的行为。

另外,人权委还指出,中区厅虽就边某的人事调整一事解释说,不是依据《地方公务员法》第29条的“调转”,而是依据同一法律第30条的“地方自治团体间的人事交流”,因此不需要必须征得本人同意,但人权委认为,即使如此,中区厅也未正确履行大邱市人事交流规定中的各项步骤。

为此人权委劝告行自部长官,要么将《地方公务员法》第29条“调转”、第30条“人事交流”修订成解释方面无争议的条款,要么将行自部的明确标准以公文形式发给各地方自治团体。

对此,行自部自治行政科长林采虎称:“我们将尊重人权委的劝告事项,今后还将进一步完善人事措施中模糊的规定和惯例。”



cij1999@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