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宪法审判所于25日对把准备参加议会选举的地方自治团体长的辞职时限规定为“选举日前180天”的选举法做出违宪决定,所以,政界认为相关条款(第53条第3款)的提前修改将不可避免,并加紧协调各党的立场和出台后续措施。
虽然宪法审判所就调整地方自治团体长辞职期限未表明明确立场,但在政界多数认为辞职期限有可能调整到“90~120天前”。
各党还认为,由于辞职期限的缩短,原先所预计的包括因“三次连任限制”规定寻找新的政治出路的团体长在内,达40~50人的参加议会选举的团体长人数有可能增加,所以已着手修改议会选举战略。
国会政治改革特别委员会委员长睦尧相就上述问题表示,“为了能够使政治改革特别委员会尽快正常启动,将要求各党提供帮助。”
但政界和市民团体多数人的立场是,考虑到拥有行政执行权的团体长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选举运动或善心行政的争议,团体长应该区别于一般公职人员(60天前辞职),更为提前辞职。
因此,选举管理委员会在宪法审判所做出决定之前,考虑到团体长的特殊性和与其他公职人员的平衡性等问题,已出台了把团体长辞职期限修改为选举日前120天的议案。
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认为,各团体长有可能热衷于善心行政及事先选举运动,所以决定出台紧急对策。
朴成遠 swpark@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