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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诺贝尔奖的9个误区

Posted October. 10, 2003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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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诺贝尔和平奖,普通人对它的理解有很多误区。

诺贝尔和平奖评选委员会主席(秘书)盖尔•伦迪斯塔德最近就诺贝尔和平奖的九项误解进行了解释。

①候选名单事先透漏=在公布之前获奖人是秘密的。流传在民间的“获奖人名单”只是媒体的推测而已。

②有行贿现象=向委员会行贿就可选出特定的获奖人,这纯属虚构。贿赂活动只能取得相反效果。

③候选人夹塞现象=在最后的关头,将候选人加进去是不可能的。申请候选资格的最后截止日是公布前8个月,并且应盖有当年2月1日前的邮戳。

④谁都可以推荐=只有历届获奖人和评选委员会的前任及现任委员及职员,政府及议会人员,法学、神学、社会学、历史学、哲学教授,和平及外交研究所所长,国际法庭法官等人才有推荐资格。

⑤可以将奖项收回=当获奖人做了有悖奖项的行为时,可将奖项收回之说是荒谬的。收回奖项的条款根本不存在。

⑥也可以追认授奖=1961年在飞机失事中遇难的联合国秘书长达格• 哈马舍尔是唯一的追授奖者。1974年时更改了有关规定,现在禁止追授奖项。

⑦应具备实际业绩=和平奖更注重在必要的时机激励有功之人。因此,即使有失败的危险,只要其为和平所做的努力被认可就授予该奖项。

⑧挪威政府具有决定权=虽然有5名委员由挪威议会指定,但同挪威政府无关,是委员们独立选定的。

⑨授奖仪式在瑞典进行=和平奖在挪威首都奥斯陆进行授奖。余下五个领域的诺贝尔授奖仪式在瑞典斯德哥尔摩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