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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用钱顶“社会服务”义务

Posted November. 24, 2003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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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在20世纪70年代,手里有点儿权力或有点儿钱的人们想尽办法不参加预备军训练。有不少人通过向中队长行贿不参加训练或出钱请别人代替参加。当时,司机和公司临时工经常成为这种代理人。以致于有点儿来头的人当中甚至有人自豪地说“我一辈子都没接受过什么预备军训练”。而由于地方演出和摄影等没有参加训练被告发的演艺界人士的故事经常被刊登在报纸上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话题。

▽ 而普通百姓们只能亲自参加。在家庭情况不允许的情况下还要接受训练,因此出现了一些兄弟或朋友们代其接受训练的“生计型”代理人。70年代中期,在凌晨实施的乡土防卫训练中发现了一位代替正在出差在外的技工丈夫的妇女。预备军中队长向为鼓励训练而参加此训练的大队长请示,但出人意料的是大队长认可了她的代理行为,他说“这位遇事时可以代替丈夫挺身而出的女人精神可嘉”。预备军们热烈地鼓掌,训练气氛也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好。这件事情看起来似乎可以理解,但从另一个角度去看,似乎又不可思议。

▽ 法院对于未成年保护处分者判保护观察和200小时以下的社会服务活,对于成年刑事犯则判缓期执行和500小时以内的社会服务活动。但据说最近不参加法院的这一社会服务令或找人代替的事情越来越多。仅去年一年就发生了600多起违反事件,而前天仁川地方检察厅还将一名收取钱财提供伪造社会服务活动证明的人以渎职受贿罪的嫌疑给予拘留。与此相比,从前那位代替丈夫参加预备军训练的妻子是多么可敬!

▽ 社会服务令是以帮助不幸的邻居或精神残疾儿等参加各种守法活动来代替去教导所的一种行为,但连这些都懒得去做并想办法逃避的行为是毫无悔改之意的犯罪行为。预备军训练是为了以防万一而进行的,因此可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程度的调整,但社会服务令是犯了罪的人们必须要付出的‘赎罪行为’,因此,对此的回避或耍手段理应重罚才是。更何况这还是有金钱交易的社会服务。但据说负责管理每年多达4万5000多名接受社会服务令的人力只有93人。不知这样能否真正做好社会服务?看来这也是一个问题。

评论员 吴明哲 oscar@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