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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 康锦实长官的失言

Posted March. 16, 2004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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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法务部长官康锦实针对弹劾政局的发言有明显的错误。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政治上都有些欠妥。当然,由于总统弹劾是首次碰到的事情,对此没有相关的先例和相关法规,所以,法务部可以说是有权解释的主管部门,从这一点看可以理解。但即便如此,现在也不是康锦实出面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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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锦实表示:“国会无视国民的主权弹劾了国民选出的总统。”这时极为欠妥的发言。虽说因非法总统选举资金收到各方面的指责,但国会是国民的代表机关。就算国会未能反映出反对弹劾的大多数国民的意思,也不能由法务部长官出面对国会的合法行为,做出似乎代言某一方主张的发言。

康锦实表示,新国会应该研究撤回弹劾动议是否有可能。这一发言似乎是考虑到了弹劾审判依据刑事诉讼法,但这也是错误的。虽然拿出法律上没有的内容进行发言也有些说不过去,而且还违背了“只有在明确的合理的裁定范围内有可能撤回弹劾”的原则。换句话说,即使检察总长换了新人,也不能随意撤回没有明确错误或问题的起诉。

康锦实还表示,代理总统高建应只处理一般的业务。这是多数人的意见。“管理者作用”是一般说法,这是正确的。但是由于没有有关此问题的法律规定,所以即使进行重要的人事安排,并非无效。就像以对口舌之争毫无实际利益的发言,与代理总统高建发生矛盾一样,根本没有理由横插一脚。

康锦实在公众面前应该慎言。现在的政局如履薄冰。在如此敏感的时期,法务部长官不应该做出对过渡性代理体制的国政运营添加负担的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