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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院:“市民团体的落选运动属于违法行为”

大法院:“市民团体的落选运动属于违法行为”

Posted April. 27, 2004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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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院27日做出判决,市民团体的落选运动违反了《选举法》。

大法院1部(主裁判官李揆弘大法官)对崔烈、池银姬、朴元淳、郑大华、金基植等议会选举市民联带5名干部的上诉案进行公开判决,并维持了原判,再次确定了原判每人罚款50万韩元的结果。这些人涉嫌在2000年4月第16届议会选举当时进行落选运动而被起诉。

裁判部表示:“无法把使用扬声器、举行演讲、签名运动、选举运动前举行集会等方法对特定候选人展开落选运动的行为看成是符合基本权益行使范围的行为。”

另外,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在第17届议会选举之前规定,议会选举市民联带单方面发布落选者名单或使其通过媒体报道的活动不属于违反《选举法》的行为。

大检察厅有关人士表示:“目前为止尚未出现对第17届议会选举时议会选举市民联带发布落选者名单一事的投诉,但是,正在注视该事情是否在法律上成为问题点。”

崔某等涉嫌第16届议会选举之前的2000年1月∼3月对于特定候选人进行落选运动等而被捕拘留起诉,后来在1审判决中分别被判处罚款500万∼300万,但在2审判决中改判为罚款50万韩元,而这一数目不会影响到这些人的被选举权。

此前,宪法裁判所曾于2001年8月对议会选举市民联带以“用法律来禁止落选运动过于限制了国民的政治参与”为宗旨,针对宪法提出的上诉做出了“禁止落选运动符合宪法”的判决。



jin0619@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