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目前为止,大法院的判决书和宪法裁判所的裁决书非常重视做出决定的多数意见的数量、持少数意见的法官的姓名以及少数意见的主要内容。如果是全部法官一致同意,就会标明“以全部法官的一致意见做出判决”。如果是以多数意见做出决定,就会表示:“除了法官○○○和○○○之外,其他法官都同意这个判决。”并列出持反对意见的法官的意见。
▷宪法裁判所做出驳回弹劾案的决定并表示:“与主文的决定一致。”但并没有列出持少数意见的法官和他们的意见内容。宪法裁判所在裁决书的最后部分对没有列出少数意见做出了解释。《宪法裁判所法》第34条第1项规定的不能公开评议是指不能公开法官的个别意见和意见的数量,如果要承认有例外,就必须有特别规定。《宪法裁判所法》第36条第3项对法律的违宪审判、权限争议审判、宪法追诉审判有承认例外的特别规定,但弹劾审判案没有这方面的特别规定。
▷这个理由有说服力吗?主审法官表示:“至死不说。”解释宪法的最高机关如此解释《宪法裁判所法》,而且主审法官表示到死的时候也不能说,这肯定不是正常现象。世上没有比以国民的名字命名的权力更可怕的权力,在我们国家反对和威胁批评的群众有可能堵住了宪法法官的嘴。
▷世界各国的共同原则是最高司法机关的决定要标明少数意见。历史上也有过少数意见最后被证明是正确的事例,而提出少数意见的法官被认为是“伟大的反对者”。我们的祖先有着甘冒生命危险向国王谏言的精神。作为宪法法官,必须具备这些勇气和信仰。大法官在残忍的军事独裁之下提出少数意见难道没有考虑过会被报复吗?真不知道是我们社会已经到了不能容忍少数意见的程度,还是宪法法官等领导人的胆识在逐渐消失。
客串评论员 律师 裴今子baena@cho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