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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部明文规定要保护人格权

Posted June. 04, 2004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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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部4日表示,在民法修改特别领域委员会最后确定的民法修改案中,新设了“保护人格权”的条款。

据法务部表示,在民法修改案中新设了“人以做人的尊严和价值为基础,根据自己的自由想法,形成法律关系”的条款和“人的人格权受到保护”的条款。并把这些新条款分别规定为,第1款第1项和第2项。

民法修改特别领域委员会委员长李时润表示:“人格权像生命、身体、自由、名誉一样,归属于个人,是个人无法分割的一部分。人格权包括,肖像权、隐私保护权。过去,在学术、理论上承认人格权,现在明文规定为法律。”

现行的《民法》中规定,如果侵害其他人的身体、自由、名誉,就构成犯罪。

如果明文规定“人格权”,将成为制定为保护个人名誉和私生活的法律的基础。另外,还将对因侵犯人格权引起的各种诉讼结果产生影响。

李时润表示:“我希望,如果明文规定保护人格权,有关当局将以此为基础,向进一步推崇个人人格权的方向发展。”



黃軫映 buddy@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