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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厅对PPA感冒药品采取措施留下的疑问

Posted August. 12, 2004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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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就禁止销售有可能引起脑中风的含有PPA(苯丙醇胺)成分的感冒药品,食品药品安全厅虽然对其他药品,立即接受了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FDA)的决定,但是唯独对含有PPA成分的感冒药品,未接受FDA的决定。

另外发现,在FDA发表关于含有PPA药品的措施8个月以后,食药厅虽然允许销售含有一定PPA的感冒药品,但却未重视FDA的警告,并且,对PPA含有量也没有规定统一的标准。

因此,就食药厅对PPA感冒药品采取禁止使用措施,共花了4年的时间,很多人仍持怀疑态度。

▽食药厅的措施标准不统一:在FDA发表对含有PPA药品的措施8个月以后的2001年7月,食药厅仅对含有PPA药品中的食欲抑制剂和单一剂、一天最大服用量超过100mg的药品采取了禁止生产及销售措施,而对于一天最大服用量不超过100mg的感冒药品却允许继续生产并销售。

这与FDA发表的“如果一天服用75mg以上PPA,患脑中风的概率将增加十倍以上”的警告数据相比,高出25mg。

食品药品安全厅有关负责人12日被问及“为什么把许可标准定在100mg”时,回答说:“因为日本和英国等国家都使用100mg标准,所以定了该标准。”

但是,对美国FDA的决定则表示:“如果直接引进国外机构的标准,依据不足,存在引发争论的隐患。”并推进了自己内部研究调查工作,因此,食品药品安全厅直接采纳欧洲和日本标准的理由,让人有点琢磨不透。

据12日获悉,对此,韩国制药协会曾在“FDA发表”四天后的2000年11月10日,向食药厅提议说:“在国内市场上销售的含有PPA的感冒药中,含有少于75mg的用量,因此对禁止销售的措施,应进行慎重考虑。”

当时,Contact 600(柳韩洋行)的一天最大服用量为80mg,在国内生产的大部分感冒药品的PPA含量在70至100 mg之间。

从结果来看,在2001年11月下达的食药厅的措施全面接受了制药协会的要求。

▽与其他药品对FDA措施做出的反应的差别:就决定不采纳FDA措施,反而对含有PPA成分的感冒药品进行危害性研究调查,食药厅强调:“因为需要得到主体根据,所以进行了调查。”但这是食药厅不跟随先进国家的决定,而自行进行调查的首个事例。

比如,从鼻炎药-特非那丁(Terfenadine)的情况来看,据悉,美国公布该药品会引起心律失常(arrhythmia)的研究结果后,FDA于1998年做出了对含有120mg特非那丁的单一剂和含有60mg特非那丁的复合剂全部回收的决定,对此,食药厅并未进行任何研究调查,而在2000年1月,做出了同样的决定。

根据作为消化剂成分的西沙必利(Cisapride)也会引起心脏病发作等副作用的报告书,2000年初,FDA决定作为处方药限制开此药。对此,食药厅也在同年7月,实行措施,规定在开处方时,不能直接开此药品。

对此,食药厅有关负责人指出:“由于特非那丁和西沙必利不象感冒药广泛使用,因此认为,没必要进行自行调查。”并表示:“药品的效用性在每个国家都不一样,因此,很难用同样的标准来进行说明。”

“旨在健康社会的医药协会”会长千汶浩表示担心地说:“(即使认可食药厅的解释)国外对药品的安全性做出相关措施的时候,是采用同样的措施,还是自己进行调查,因为还没有与药物成分的含有量相关的标准,预计,争论还会持续下去。”



李泰熏 jefflee@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