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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 人爲限制報紙市場豈能合理

Posted September. 01, 2004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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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在國會政治交流研究會主持的“爲了制定言論改革立法案的國民大討論”活動中,就執政黨計劃制定的報紙法展開了激烈的爭論。該報紙法是代替現行的定期刊物法對新聞的規章制度和支援系統化提出的法案。除了報紙法以外,執政黨還計劃制定以“處罰性賠償”爲主的言論被害救助法,企圖強制實行“言論媒企改革”。

但是在舉行定期國會之前已被公開的細節方案由在執政黨內部也足以産生爭議的矛盾性、偏激性極強的條款組成,從言論自由和市場經濟角度去考慮,這使人們産生了極大的憂慮。前天,在討論會上提出的偏激問題只是冰山一角。

執政黨提出的這些方案與其說是“言論改革”,還不如將其稱爲“報紙改革”更爲恰當。因爲不考慮電視臺轉播問題,只偏重於報紙。其中最爲典型的例子就是限制報紙市場的佔有率。也就是說,將市場佔有率高的前3位報社指定爲市場主導企業並對其加以管制。執政黨引進該方案是因爲東亞、朝鮮、中央3家報紙的市場壟斷情況非常嚴重。

執政黨當初表示,如果市場佔有率超過70%將予以管制,最近又將其減至60%。這是連上下調動依據都沒有的“彈力繩標準”。這充分說明了希望將其他報紙也加入到規章制度物件範圍內的企圖。

如果執政黨認爲輿論壟斷有問題,就要以上述3家報紙在輿論市場可以起到什麽作用爲測評標準,才算合理。將電視轉播和網路媒體也包括在市場佔有率物件的範圍內,但執政黨卻拿不出具體的測評方案。不論制定什麽樣的標準,想確保客觀性因素都不是容易的事情。即使可以確保客觀性,爲了使其在客觀上符合佔有率上限規定,就要強行禁止特定報紙的讀者閱讀該報紙。這種脫離現實性的統制性非民主主義想法不能不令人震驚。

將報紙出版社社長的所有股份限制在30%以內也是引發此次爭議的問題之一。雖說是參照了電視轉播法的所有股份限制線30%,但是將私營企業形式的報紙和利用公有資産的傳播使用權運營的電視轉播同等對待是強詞奪理的做法。更爲根本性的問題是,該法案中包括的財産權侵害等違憲條款。

對有誤的報道給予鉅額處罰的“處罰性賠償”極有可能使言論的批評活動大幅萎縮。從對報紙違規行爲的舉報獎金名義籌措相當於公平交易委員會全部預算的五分之一的鉅額資金等舉動可以看出其方案的無理性和非正常性。

之所以會産生這樣的矛盾和爭議,理由是顯而易見的。具有親執政黨傾向的某言論學者強調稱:“言論改革的目的是爲了打破‘朝、中、東’三家報社的壟斷局面。”由於出發點是從政治立場上企圖人爲地限制報紙市場,所以只能出現前後自相矛盾的方案。“報紙改革”從一開始就走錯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