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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 报纸法是对批评性报社的全面镇压

[社论] 报纸法是对批评性报社的全面镇压

Posted October. 16, 2004 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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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的我们党公布了以限制报纸市场占有率为主要内容的定期刊物法修改案。表面上虽说是为了保障报纸的作用,但实际上却镇压媒体言论自由,并危及宪法中保障的国民基本权益,是一种具有违宪性质的“恶法”。这足以说明政府企图通过过去权威主义的手段控制带有批评倾向的报社。

第一,该法案具有违宪倾向。“如果1个报社的市场占有率超过30%或3个报社的市场占有率超过60%,就将其视为‘市场支配机构’进行处罚。”这是剥夺读者的选择报纸权的行为。这无异于禁止读者阅读销量最多的报纸,剥夺国民知情权。宪法裁判所规定“媒体出版自由意味着发表和传播思想、见解的自由,(中略)是在民主国家中国民拥有的最重要的基本权益之一。”因此,我们有必要从限制国民基本权益的角度讨论该法是否违宪。

第二,不符合市场经济原理。要求报社每年向文化观光部长官申报发行量、广告费用等资料是政府为了掌握和控制报社的经营过程。这是1980年与第5共和国时期引入并于1987年废除的“毒条”。组织根据政权喜好发放的报纸发展基金,支援二流报纸的流通专门法,设立确实有亲政府倾向的市民团体参与的韩国媒体振兴院等,政府企图支援“亲卢报纸”的“真实嘴脸”已经被揭去了伪善的面纱。政府介入自由思想的交流市场是违反市场经济原理的做法。

第三,侵犯了言论媒体自由的核心权利编辑权。推进编辑委员会、编辑规章法制化的目的并非为了保障报社的编辑自由,事实上是为了承认国家对报社的干涉。在国外也从没有过这样的事例。特别是,新设一个社会性责任部门,规定“不可以助长社会矛盾”,这很有可能成为权利机构随意控制报纸报道内容的手段。

这一切不得不让我们对执政党企图引入新报纸法的政治意图提高警惕。《公平交易法》规定“市场支配机构”的市场占有率不得超过75%,但执政党唯独对报纸市场大幅加强管制,将其标准定为60%。而且,由政府掌握庞大的基金分配权,这难道不是政府为了达到“交替报纸主流势力”而采取的措施?在自由民主主义国家,媒体存在的意义之一在于监视政府。如今,电视广播媒体受到了已沦为‘政权的嗽叭’的评价。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说只有所剩无几的报纸在牵制政府,使其无法滥用职权。

历史告诉我们,企图通过违宪性、反市场经济性的报纸法逃避媒体的批评,掌控媒体的政权终将会以失败告终。执政党被誉为“历史上第一个占议会多数席位的民主改革势力”的政党,这样的政党竟然出台如此非民族主义法案,真是令人痛心。难道倾听媒体的批评,进行和解政治就那么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