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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新行政首都代替法案应体现宪法法院的宗旨

[社论]新行政首都代替法案应体现宪法法院的宗旨

Posted December. 27, 2004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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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首都后续对策委员会在国会建设交通委员会提交的11个新行政首都代替法案中重点在于《行政特别市法》、《行政中心城市》以及《教育科学行政城市》。政府只有在上述3个代替法案中选出符合宪法法院判决宗旨的方案,才能避免国政混乱局面以及防止忠清圈居民再度失望。

《行政特别市法》是指迁移除青瓦台以外的全部行政部门,《行政中心城市》是迁移除青瓦台和外交以及安保相关3个部门以外的其他行政部门。政府虽说在讨论后续对策的过程中充分反映了宪法法院的判决内容,但有必要认真确认一下上述两个代案是否符合宪法法院规定的“迁都”?

宪法法院在判决中将首都的概念定义为“可以履行政治行政中枢职能的国家机关所在地”。还规定,利用尖端电子技术可以克服场所不同或距离方面的问题,所以可以从政策上考虑分散部署政府部门的问题。也就是说,行政核心机关应留在首都,但可以分散部署部分机关。政府只有出台这样的对策,才不至于重演国家纷争局面以及再次受到违宪判决的历史。

解除首都圈过密和均衡发展各地区固然重要,但不能忽略国家行政的效率问题。只有总统和国会留在汉城,而其他行政部门全部迁至行政城市的代替法案是“畸形方案”。

《教育科学行政城市法》是指迁移教育副总理、科学技术副总理下属7个部门的方案。如果这一构想得以实现,就可以与大德开发特区联系起来提高经济效应。该法案也不违背宪法法院的判决宗旨,但是否会遭到忠清圈居民的反对,则又是个未知数。所以政府应广泛收集国民的意见,选择一个即时在南北统一以后仍能适用的远大方案。因为只有这样,下届政府才能继续完成建设忠清圈行政城市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