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政府暗中修改了相关规定,以便拒绝出示国家机密相关资料的做法“有法可依”。由于这样的事实时隔许久才被揭露,从而引发了不小的争论。政府于去年12月份修改了《国会及党政协助业务方针》,以便在国会议员要求政府出示军事外交以及对北关系等国家机密相关的资料或要求政府当面解释时,政府能“依法拒绝”。
从世界惯例的角度来看,国家机密虽然不包括在国民知情权的范围内,但是政府却将自主判断国家机密与否的范围过分扩大,无端招来了国家机密与国民基本权利——知情权之间的冲突。
当出现“国家机密”与国民知情权发生冲突时,各国将由法院定夺“当事问题是否属于国家机密的范畴”,而不是政府单方面裁定,这是为了防止政府以“保护国家机密”为由任意侵犯知情权的行为。
从这一点来说,政府还能主张这是为了保护国家机密必不可少的措施吗?据统计,在我国,军事机密中有22万件2级机密和36万件3级机密。政府随意判断是否军事机密的做法固然是严重的问题,但更严重的是政府如果利用这种不合理的条件滥用“拒绝提供资料”的权力,无疑会严重侵犯国民的知情权。
政府不顾言论媒体的强烈反对,于2003年9月强行引入了《开放型新闻发布会制度》,但结果显示,此举事实上是对国民知情权的严格限制。政府计划推进的《新闻发布会制度》与当时做出的承诺相差甚远,而且因限制记者直接采访当事人的自由,使得记者只能依靠电话进行采访。
有人对此指出,政府引进《新闻发布会制度》无非是为了限制记者的采访自由,不知政府对此又能做何解释?
我们无法肯定政府的此次举措不会重蹈覆辙。政府的“言论政策”与对国民知情权的认识绝不能一味地倾向于“封锁”。不然,还怎能称之为“参与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