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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告诉我调查内容?”

Posted February. 21, 2005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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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受害者感到郁闷。这是由于受害后起诉,调查结束后也无法完全知道调查内容。

在某些情况下,与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相比,对受害者权利的保护相对有些疏忽。在这类犯罪调查和审判过程中,没有保障受害者的知情权。

▽案例=从2000年起,居住在首尔市的P小姐(17岁)经常受到父亲的性侵犯。去年12月,P小姐向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状告父亲。检察厅于当年12月对其父进行了拘留起诉。检察厅的事件处理结果通知书上仅仅写了很难理解的四个字——“拘留公审”(在拘留状态下,将嫌疑人移交到法院受审)。P小姐方面要求复印有关调查结果的起诉状,但是只得到了在“不允许”栏上盖章的答复。

去年4月,在京畿道军浦市某高中就读的C君因害怕教师的体罚,在学校附近的公寓跳楼自杀。其家人状告教师。去年12月,检察厅就对相关教师的处理发来了如下简要通知,对于部分状告内容起诉,而对另一部分因证据不足做无嫌疑处理。C君家人想了解准确的调查结果,通过律师,要求检察厅复印起诉状。但是,当天被告知不允许,此外没有听到任何说明。

去年4月,报考播音员的H女士(27岁)状告加害者,声称遭到某广播公司播音员的性侵犯。H女士从检察厅只收到了对加害者做无嫌疑处理的通报。今年2月,H女士向高等检察厅抗诉,并要求复印负责调查的地方检察厅做的事件记录等,但是被拒绝。

上述三个事件的原告决定于22日针对检察厅向首尔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其目的是,要求检察厅取消“不允许复印事件记录处理”。

他们诉苦说,受害后起诉,但是无法知道调查情况及所适用的法律,觉得更冤枉。

▽法律到底保护谁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处理状告事件的7天之内,应向原告(受害者)书面通知处理宗旨。

但是,检察厅对该法规定的“宗旨”做了狭义解释,只通报了极其有限的内容。例如,拘留起诉嫌疑人时,简单通报很难理解的“拘留公审”。即使要求复印起诉状,也以保护嫌疑人(被告或加害者)的人权为由,予以拒绝。

不起诉嫌疑人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要说明不起诉的理由。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翻阅调查记录。

韩国法务部长官金升圭在去年9月曾表示:“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在受害人还没有接到传唤的情况下,已结束对犯人的审判,犯人获释。应慰劳受害人,并对其所遭到的伤害予以理解。”

法务部在两个月后制定《犯罪受害人基本法案》进行了立法预告。该法案决定,如果受害者要求,就由国家通报对其犯罪实施人的调查、审判、量刑等情况。

但估计受害人可能仍很难看到包含检察机关的调查结果的起诉书。

法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担心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即使制定基本法,也很难对受害者提供案件记录等资料。”



woogija@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