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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将收取所有外汇储蓄兑换差额税

Posted May. 08, 2005 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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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决定,对所有外汇金融商品兑换差额收取课税,并已经着手进行调查。

上月初,政府决定收取日元储蓄兑换差额的课税之后,紧接着将收税范围扩大到美元、欧元等其他的外汇储蓄(韩元兑换成外币储蓄的商品)和国外债券基金(投资外国债券商品)。

因为兑换差额是非课税对象,所以预计将会引起消费者和金融公司的反对。

财政经济部8日表示,消费者进行外汇储备和国外债券基金投资,同时为了避免风险与金融公司签订远期外汇交易合同,而且是通过该合同提高了外汇兑换额,就必须作为利息所得税支付兑换额的15.4%。

因此,国税厅为明确收税的金融商品已经着手进行实际情况调查。国税厅计划,本月中旬确定课税标准,并个别通报纳税人。

国外债券基金的课税标准还是初期讨论阶段,所以预计到下半年(7~12月)以后才能出台相关规定。

如果真施行这一规定,那么2002∼2004年之间加入日元互惠外汇信贷储蓄、美元互惠外汇信贷储蓄等各种外汇金融商品并获得兑换差额的个人和法人就必须支付利息所得税。

据财经部提供的资料,去年8月末日元互惠外汇信贷储蓄规模达到了5.9万亿韩元,每年兑换差额达到了2360亿韩元(收益率年平均4%标准)。

如果政府收取兑换差额的利息所得税(税率15.4%),金融公司和外汇储蓄当事人每年将得负担363亿韩元以上税金。即使外汇储蓄到期,也得交纳这一税金。

不仅如此,再收取美元欧元等其他外汇互惠外汇信贷储蓄和国外债券基金的课税,预计实际收取的税金将大幅增加。

财经部还决定,从课税对象中排除企业在支付进出口货款的过程中为避免汇率风险而进行远期外汇交易的情况。

而且很有可能会维持现行优惠政策。即,对在外汇储备中除利息之外的本金进行远期外汇交易的个人和法人不予课税。

对此,银行和证券公司表示反对,理由是兑换差额与储蓄利息性质不同,所以收取利息所得税并不合理。

韩国租税研究院研究员安钟锡表示:“因所得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兑换差额税金问题,所以这一规定是否妥当引起了争论。”

♦远期外汇交易合同

远期外汇交易合同目的是为了减少外汇汇率浮动而产生的风险、签订合同时确定了兑换差额。与本合同有关的外汇储蓄是互惠外汇信贷储蓄。



legman@donga.com libra@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