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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配偶名义购买海外住宅须证明海外居住时间超过2年

以配偶名义购买海外住宅须证明海外居住时间超过2年

Posted June. 30, 2005 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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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下月开始,一旦确定本人或配偶以就业或学习的目的要在海外滞留2年以上,就可以在出国时购买价值50万美元以内的海外住宅。

但子女的录取通知书不被当作购买住宅所需的长期滞留证明书。也就是说,不能以“为照顾留学子女而出国的妻子”名义购买海外住宅。

财政经济部29日为刺激海外投资,修改了外国外汇交易规定,并表示,将从下月1日开始正式实行。

修正案规定,只要配偶通过就业确认书和录取书,证明在海外居住2年以上的事实,就允许以配偶的名义购买50万美元以内的海外住宅。50万美元是对外汇款的最高限额。如果在美国获得长期住宅担保贷款,就能购买150万美元的住宅。

迄今为止,只要不是本人在海外居住,就不能在国外购买住宅。而且汇款最高限额也不能超过30万美元。

为照顾子女出国的父母在当地居住2年以上后,要通过出入境文件,证明这一事实。只有这样才能购买住宅。例如,如果妻子在1年前随着子女到美国居住,只要再等一年,就能购买住宅。如果在国外居住时间已超过2年,就可以立即购买住宅。

即使以短期逗留的目的出国后,只要能证明因就业、入学,在国外居住2年以上的事实,也可以购买住宅。

只要出国时间达到2年的国民在购买住宅后,即使过1个月回国也不违法。但回国后要在3年内出售海外所购住宅。



申致泳 higgledy@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