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总长出师表=据《通信秘密保护法》第16条第1行规定,严厉处罚公开或泄漏窃听内容的当事人。法定刑期是10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剥夺5年以下政治权利。没有“罚款刑”。
孔云涌(58岁)曾经是安企部窃听小组——米林小组组长,为调查孔云涌必须掌握从他家里没收的274个窃听录音带内容。因为每一个窃听行为都是犯罪行为,所以检察机关的调查应该揭开“地点、经过、结果”。
检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通常向指挥干部报告调查内容。而指挥干部的顶点就是检察总长。但是此次事件有所不同,据《通信秘密保护法》“报告”也是属于“公开”和“泄漏”。
但是《刑法》第29条规定“因业务而发生的行为”是“正当行为”,所以并不进行处罚。这就是“正当化理由”。“报告调查内容”也是如此。
即使如此,检察总长金钟彬还是宣称不会接受报告。
从这个方针可以看出未来调查方向。这就是说,既然检察总长主动表示不想知道非法窃听内容,就会严格控制公开和泄漏相关内容,对非法窃听展开严正调查。这也是一种信息,就是说“我都放弃了解内容,因此谁也别想知道”。这个宣言也可以解释为总长的“出师表”。
▽“绝对不允许公开对话内容”=人们最好奇的就是安企部窃听对象“有力人士”的对话内容。
但是连总长都说“我不会接受报告”,就应该认为,不存在检察机关主动向外界公开相关内容的可能性。当然,检察官失误和媒体秘密采访等也不能排除公开一部分内容的可能性。
▽公开窃听对象?=公开非法窃听对象是何许人物,存在引发争论的因素。
《刑事诉讼法》规定“记载公诉事实应该明示犯罪时间、地点和方法,使可以特定化相关事实”。因此。检察机关于1993年根据《国家保安法》以涉嫌泄漏国家机密的嫌疑起诉小说家黄晳暎的时候,公诉状明确记录了黄晳暎泄露的“国家机密”。
因此,在起诉阶段为特定化犯罪内容,有可能公开窃听对象。例如以“某月某日,在某酒店的饭店非法窃听A某和B某进行的谈话内容……”的形式记录在公诉状上。检察机关也因这个问题正在苦恼。
但是检察机关内部有很多否定性意见。一位检察机关干部称:“性暴力案件中,公开受害人的身分会造成另一种伤害。这个案件也是相似的性质。”判例也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公诉内容没有特定化,也不能说是违法。”以此承认其例外性。
▽有可能公开隐秘对话地点=因地点不是对话“内容”,所以有可能公开在“地点”。法官出身的一位律师称:“可以理解为不能打开潘多拉的盒子,但是可以公开盒子的出处。”因此,此次机会有可能公开社会领导层人士为了“隐秘对话”经常利用的地方。
结论就是“什么人,在哪里,交谈内容是什么”等人们普遍感到好奇的内容中“在哪里”具有很高的公开可能性。但是公开“什么人”的可能性不高,公开“交谈内容”的可能性和微乎其微。
但是这些并不能完全排除“泄漏”的可能性。因为检察机关也是以“人”组成的集团。因此,谁也不能保证潘多拉的盒子会不会“永远”而且“完全”关闭。
黃軫映 buddy@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