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参与连带告发三星爱宝乐园可转换公司债券(CB)收购相关的事件,法院下达的判决是,将现有的股东丧失权限的CB,以低价分配给三星集团总裁李健熙的儿子李在镕(三星电子常务)等行为,相当于是业务上的渎职。
法院事实上是认定了三星集团的控股公司——爱宝乐园股票变相继承的不当性。
但并不是将爱宝乐园的CB发行本身予以无效化,因此对从李健熙总裁传承到在镕的三星集团的经营权继承格局造成的影响不会很大。
检察机关表示,该事件的上诉时效已经被停止,因此将追查李健熙会长等剩下的31名被告人是否在业务上的渎职上共谋等问题。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刑事合议25部(部长审判员李惠光)4日,对以将爱宝乐园CB以低价转移给在镕等4兄妹,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嫌疑(特定经济犯罪加权处罚法上的渎职)而被起诉的爱宝乐园的前总经理许泰鹤与前常务朴鲁斌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和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
法庭宣布,由于问题所在的CB不能被特定出确切价格,公司遭受损失的金额也不能被确定,因此代替在对公司造成的损失达到5亿韩元以上的情况时所适用的特定经济犯罪加权法上的渎职,适用了刑法上的业务上渎职嫌疑。
法庭宣布:“被告人假装采用了将爱宝乐园CB优先分配给现有股东的形式,在这些人放弃收购后,以转移三星集团支配权为目的,分配给了在镕等人。”
前总经理许泰鹤等人因在1996年11月对于每股8.5万韩元的125.47万多股的爱宝乐园CB,现有的股东都放弃收购权利之后,经过理事会的决议,将此以每股7700韩元的价格分配给在镕等,从而导致给公司带来了969亿韩元的损失的嫌疑,于2003年12月被不拘留起诉。
另外,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金融调查部(部长郑东敏)当天进行为查清三星集团的相关人员的共谋与否的再调查。
三星集团在当天判决后立即宣布:“在与律师进行商议之后,再决定抗诉与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