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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可能和其他国家进行金融情报互换

Posted October. 24, 2005 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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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跨国金融资本导致的国内市场混乱,正在推进国内金融监督机关和外国金融监督机关间的国际互助及“情报互换”方案。

开放的我们党第3政策调整委员会委员长文锡镐23日表示,为此,政府和开放的我们党将于今年年内,在国会中处理《金融实名法》修订案。

金融监督机关间的情报互换前提是相互主义,因此要得到外国机关的金融情报,国内机关也必须向其提供情报。

但是,现行《金融实名法》规定,国内金融监督机关要想将自己拥有的情报提供给他人,必须逐一得到金融交易当事人的许可,因此,实际上韩国不可能提供情报。

开放的我们党财政经济首席专门委员金璟浩说:“成为交换对象的金融情报主要包括金融机关的支配结构和资本、经营业绩、主要事业现状等相关情报,但也可以包括金融机关拥有的普通企业和个人的相关情报。”

可以对这些金融情报进行交换的国内机关包括金融监督委员会、金融监督院和金监委下属证券期货交易所等3处。

就国内企业和个人金融情报的外泄可能性,金璟浩说:“对于依靠法律严格规定秘密保留交换情报和使用局限的国家,才有可能进行情报交换。”



張康明 tesomiom@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