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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首次做出要求土地公社公开土地原价的判决

法院首次做出要求土地公社公开土地原价的判决

Posted November. 04, 2005 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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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首次做出了要求韩国土地公社公开所开发的土地原价的判决。虽然要求公开公寓销售原价的判决从2000年1月以后有过前例,但是法院做出要求公开土地原价的判决的尚属首次。

首尔行政法院行政1部(部长审判员全纯一)于3日就京畿坡州市坡州出版文化信息产业园区事业合作组织在购买了土地公社组成的产业园区内的工厂用地之后,要求“公开土地购买原价等”的信息公开诉讼上,下达了原告胜诉的判决。

土地公社作为以公益目的进行土地开发事业的政府投资机构,购买农田、河川等,建设公路、上下水道等社会基础设施之后,再将此出售给法人等,从中获取了收益。

该判决如果被确定,土地公社以后就要将投入土地开发事业的费用大部分都予以公开,从而土地公社所获得的收益也将被透明地暴露出来。

法庭表示:“土地公社通过开发事业获得的利益,是通过改变自然环境所获得的,因此最终应该回到国民手中。”并宣布:“对于投入到开发事业上的费用,很难看作是不能公开的营业机密。”

法庭还宣布:“另外还为了防止因政府投资机构的行政便利主义和权限滥用等引起的弊端,对于公开土地组成原价是如何制定的,还是予以透明地公开比较好。”土地公社在审判过程中一直主张说:“土地组成原价等是营业机密,因此如果将此公开,会对土地公社通过正当的事业获得利益上造成妨害。”

原告组合于1998年8月和土地公社达成协议,以678.3亿多韩元购得坡州出版文化信息产业园区内11.17万多坪的工厂用地,并从1999年2月开始到去年为此,共分10次,预先支付了购买现金。

土地公社承诺在用地组成结束之后,向该组合公开土地原价等,来核算相关费用,但是去年5月拒绝了该组合提出的将此公开的要求。



全芝星 verso@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