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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保证人还债受到刑事处罚

Posted February. 14, 2006 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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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将制订一项《特别法》。其主要内容为,如果债权人和追债企业(向债权人收取报酬,代为收债的公司)向保证人催债,对其造成痛苦,就可以进行刑事处罚。

而且还正在拟定租期满后,如果屋主找不到新房客而无法返还保证金时通过保险返还的方案。

法务部13日决定对包含以上内容的旨在保护社会弱者的法律和制度进行大幅改善。

据该方案介绍,如果追债企业不分昼夜地给保证人打电话催债和到公司喧闹,就可以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在现行的《刑法》上,我们可以用威胁和损坏名誉的罪名处罚催债行为。但政府要制订《关于保护保证人的特别法》(暂称),将此条文化。

法务部有关人士说:“虽然《刑法》上进行了限制,但我国形成了如果不能偿还债务,即使债权人催债也要忍受的风气。在《特别法》明确写明保护保证人,不但能表示严惩这些行为的意志,而且还能起到警告债券人的作用。”

为使消费者对通过购物网站、多层次出售购买的商品感到不满意时可以取消购买合约,法务部决定和财政经济部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对策。

同时,法务部还决定推进金融机关向保证人义务告知债务人的债务情况的方案。这是为了防止发生相信债务人有还债能力写保证,结果自己受害的事情。



吉鎭均 leon@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