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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判决国家赔偿崔钟吉家属18.48亿韩元

Posted February. 15, 2006 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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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审理判决称,对在1973年因间谍罪名在中央情报部(现国家情报院)接受调查时身亡的前首尔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崔钟吉的家属,国家应该进行赔偿。

和以“消灭时效”结束为由不承认国家具有赔偿责任的1审判决不同,上述审理法庭判决称,即使消灭实效已过,但如果违背民法上的“信义则(信义诚实的原则)”,国家就必须负赔偿责任。

14日,首尔高等法院民事5部(部长审判官:赵龙镐)在崔钟吉家属对国家提出的损害赔偿诉讼的上述审理中判决称:“国家要向崔钟吉家属赔偿18.48亿韩元。”

法庭表示:“从原则上看,在该事件中,崔钟吉家属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效已经结束并消灭,但截至疑问案真相查明委员会公布调查结果时,他的家属都不知道事件的真相,无法行使请求权,因此说在此期间时效结束是不恰当的。”

法庭表示:“像中央情报部那样的大型国家组织通过捏造文件的方法,有组织的掩盖事件的真相,并把拷问受害者变成针对国家的犯罪者,在这样的案件中,国家主张消灭时效的做法违背了信义原则。”

▽“信义则”判决=法庭为抵制国家提出的消灭时效结束的主张,适用了信义则的法理。所谓信义则是指,应该诚实地行动,互不辜负对方信任的民法原则。

也就是说,在过去通过国家机关肆意进行人权侵害的案件中,即使从形式上看消灭时效已经结束,但根据信义则,国家也应该对受害者履行赔偿责任。换句话说,由于国家有义务保护国民的人权,因此,如果国家违背这个信义原则,就必须对此负起责任并付出代价。

大法院院长李容勋在去年举行的大法院国会人事听证会上曾表态说:“对于国家权力的反人权性质的犯罪,应该保护国民人权的国家主张消灭时效结束的做法是违反信义则的权力滥用行为。”

▽能否在其他疑问案件中进行赔偿引发争议=通过此次案件,在军队疑问案件以及三清教育队暴行致死等其他疑问案中,能否顺利适用该原则引发了争议。

在三清教育队死伤者们针对国家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中,大法院于1996年取消了高等法院承认赔偿责任的判决称:“总统发表特别谈话,表示将对三清教育队受害者们进行损害赔偿的做法只是在政治上求得国民的理解,因此不能说国家提出的消灭时效结束主张是违反信义诚实原则的权利滥用。”

因此,有人认为,很难确定其他案件能够适用崔钟吉教授判决中的法理。

但是,此次判决直接承认了国家提出的消灭时效结束主张的不妥当性,因此也可能根据不同的情况,在类似的案件中适用这个法理。

据悉,崔钟吉教授的家属和国家双方都不打算向大法院上诉。

另外,法庭还判决称,在接受月刊杂志的采访时损害崔钟吉教授名誉的当时中央情报部调查官员车某将按照1审判决赔偿2000万韩元。



鄭孝珍 wiseweb@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