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 to contents

政府应与逃北者滞留国积极合作

Posted March. 16, 2006 03:13   

한국어

韩国国家人权委员会(简称人权委)计划最早将于下月初向政府转达以“政府应该与逃北者滞留国家政府积极合作”为宗旨的北韩人权相关方针。

人权委于2003年4月成立了北韩人权研究小组,但是此前对北韩人权一直保持沉默。

据本报15日掌握的人权委全体委员会会议记录(2005年9月~2006年2月),去年12月12日,人权委在全体12名委员都出席的第25次全体委员会议上做出了上述决定。

除委员长之外的10名委员中,7名委员赞成这种决定。7名委员中的1名委员还提议,除韩国政府之外,还向北韩、中国等周边国家政府,以及联合国等国际机构也表明意见。但是2名委员主张,不要表明任何意见。

此前,全体委员会将北韩居民的地位规定为“外国人及同胞,具有准外国人的特殊法律地位”,以此出台了人权委可以对北韩人权问题发表意见的基础。

此前,人权委将北韩人权问题分为△对北韩居民下定义(第1阶段)、△是否成为意见表明对象(第2阶段)、△意见内容及形式(第3阶段)等阶段进行了讨论,目前正在讨论第3个阶段问题。

2005年8月组成的人权委特别委员会制定的3个阶段假设案包含“应该与逃北者滞留国政府积极合作”、“希望政府和北韩当局合作寻求预防逃北者的措施”等内容。

但是据悉,人权委对收容政治犯和言论出版自由等北韩内部人权问题不会表明任何意见。因此,预计即使人权委发表关于北韩人权的意见,也会遭受存在缺陷的指责。

人权委一位有关人士称:“特别委员会正在协商最终提案,全体委员会最早将于下个月通过最终提案。目前,正在考虑提案形式为意见,还是劝告案的问题。”

人权委原先计划去年年末之前表明对北韩人权的意见,但是因委员们的意见产生分歧,所以没有发表意见。

此前,一些委员称:“关于北韩人权问题,应该先听韩国政府的方针”,以此反对进行讨论,而另一些委员主张:“人权委表明意见可能会影响对北政策。”

另外,一些积极主张表明意见的委员们强调“大韩民国的领土为韩半岛和附属岛屿”的宪法第3条,而消极的委员们举出了南北互相承认对方体制,不干涉内部问题的南北基本协议书第1条和第2条。



董正民 ditto@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