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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教堂也能拥有原教堂的财产

Posted April. 22, 2006 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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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原则来看,如果部分信徒脱离原教堂建新教堂,原教堂的财产就属于原教堂的信徒,新教堂的信徒就失去原教堂的财产权。”

“但也有例外情况,如果原教堂的三分之二以上信徒同意成立新教堂,就视为原教堂的实体被替换为新教堂,因此原教堂的财产权就属于新教堂的信徒。”

就教堂财产权纠纷,大法院提出了上述新标准(原则和例外)。这是对持久50多年的判例的变更。

预计,根据新的判决标准,法院可能会接很多围绕教堂财产纠纷的诉讼案。

大法院全员合议庭(主审大法官金英兰)21日称,就教堂财产所有权纠纷案,20日以12:1的大法官意见,驳回原判(判原告败诉),将案件送回首尔高等法院。曾为首尔阳川区新亭洞S教堂的牧师的郑某和一些信徒成立与原教堂同名的新教堂,转走了原教堂的财产所有权,于是S教堂以“返还所有权”为由,提起了诉讼。

法庭称:“如果教堂的部分信徒退出原教堂或成立新教堂,他们就失去参与原教堂财产的权利,这是原则。”

法庭还称:“但如果经过原教堂三分之二以上信徒的同意建新教堂,原教堂的实体就被替换为新教堂,因此新教堂的信徒可以主张原教堂的财产权。”

此前,大法院认为,如果教堂被分裂,教堂财产将是所有被分裂的教堂的信徒的共同财产(不能分开财产权的共同所有),而教团变更则通过所有信徒的表决才能进行。50多年来,大法院一直按照这样的原则来进行判决。因此,新的教堂拥有原教堂财产权的事情从没发生过。

但大法院通过这次判例变更承认,如果经过原教堂三分之二以上信徒的同意,建新教堂,新教堂就可以成为原教堂财产的主体。

这次判决适用了民法原则,即社团法人变更制度时,需要得到全体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



全芝星 verso@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