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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院判决主流报社规定违宪

Posted June. 30, 2006 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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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法》中的市场垄断经营商条款和《媒体仲裁法》中的纠正报道案件临时处分程序条款被判违宪。而且禁止报社兼营其他报纸和通讯的条款被下达不符合宪法的判决。

至此,执政圈可能被追究责任。因为,执政圈不顾多次发生的争议和指责,执意为被判违宪的条款立法。

但命令报社公开发行量、收费销量、订阅率以及广告收入等经营情报的条款等《报纸法》大部分条款被判合宪。

宪法法院全员法庭(主审周善会法官)29日就《东亚日报》和《朝鲜日报》对《关于保障报纸自由和职能的法律(简称《报纸法》)》和《关于媒体仲裁和受害救济的法律(《媒体仲裁法》)》的部分条款提出的宪法诉愿申请案做出了以上判决。

法院就《报纸法》第17条规定:“与其它普通运营商相比,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区别对待报纸经营商,所以属于违宪。”《报纸法》第17条规定,以全国发行量为准,在一家报纸的市场占有率超过30%时,在3家以下报纸的市场占有率超过60%时,就被指定为市场垄断经营商。

法院强调:“报纸的市场垄断地位根据读者的个别选择形成,所以不是不公平行为的产物。”

而且法院以违反平等原则为由,对《报纸法》第34条第2项第2款判决违宪。该条款规定,一旦被指定为市场垄断经营商,就从报纸发展基金支援对象中排除。

法院对规定只要有报道内容不真实的可能性,法院就可以接受纠正报道请求的《媒体仲裁法》条款(第26条第6项)和《媒体仲裁法》第2条做出了违宪判决。《媒体仲裁法》第2条规定,在执行法律前提出的纠正报道请求,可以进行追溯。

这些条款因被宪法法院判决违宪,当即丧失了法律效力。

法院对禁止日刊拥有多家报纸的《报纸法》第15条第3项也下达了宪法不一致判决。该条款直到国会修改为止保持效力。

法院对规定报社向报纸发展委员会报告经营情报的《报纸法》第16条和禁止报社兼营广播的《报纸法》第15条第2项做出了合宪判决。因此,没有报告经营情报的报社将被处以2000万韩元的罚款。



李泰熏 鄭元洙 jefflee@donga.com needjung@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