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 to contents

[社论] 核心条款被判违宪,《报纸法》应被废除

[社论] 核心条款被判违宪,《报纸法》应被废除

Posted June. 30, 2006 03:25   

한국어

就《东亚日报》和《朝鲜日报》以具有侵犯媒体自由的违宪条款为由提出宪法诉愿的《关于保障报纸自由和职能的法律(简称《报纸法》)》和《关于媒体仲裁和受害救济的法律(《媒体仲裁法》)》,宪法法院昨天对其中部分条款做出违宪判决。

核心争论焦点——“对市场垄断经营商的规定”被判违宪。禁止日刊报社和新闻通讯社持有其他报社和通讯社一半以上股份的条款被下达不符合宪法的判决。虽然宪法法院对部分条款做出合宪和驳回判决,但既然主要条款被判违宪,《报纸法》就应被废除。

《报纸法》是卢武铉政府为打击《东亚日报》、《朝鲜日报》等主流批评报纸而制订的法律。制订《报纸法》是在军事政权时期也没有的政权的专横,是通过镇压媒体自由,侵犯国民知情权的反民主行为。

卢武铉政权一执政就取消了官公署的记者室,禁止公务员与媒体接触,并把进行批评报道的多家报社告上法庭,试图打击媒体的气焰。而且利用公营广播社长任免权,把电视台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不仅如此,还用国民税金设立了“国政新闻发布会”等官方媒体。

在制订报纸恶法的问题上,充当“红卫兵”的市民团体、趋炎附势的一些知识分子、批准国会通过的大国家党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具有代表性的违宪条款是关于市场垄断经营商的条款。《报纸法》在一家报纸的市场占有率超过30%时和3家以下报纸的市场占有率超过60%时,就将其指定为《公平交易法》上的市场垄断经营商,给予不利待遇。而《公平交易法》在一家公司占有率超过50%和3家公司合计超过75%时,才指定为市场垄断经营商。唯独对报纸降低标准,采用瞄准《东亚日报》、《朝鲜日报》、《中央日报》等三大报社的“目标立法”。

现政权人士狡辩说:“报纸比普通商品具有公益性,因此要用不同的尺度衡量。”但法院称:“报纸的市场垄断地位根据读者的个别选择形成,所以不是不公平行为的产物。”并判决法律条款侵犯平等权和报纸的自由。换言之,报纸发行量的多寡取决于读者的选择。宪法法院正面反驳了现政权为打击特定报纸进行的诡辩。

令人遗憾的是,宪法法院对不少条款以没有侵犯基本权的可能性或直接性为由驳回。宪法法院对经营资料的申报、审核、公开条款说,考虑到报纸的公益性,应提高透明度。但正如宪法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的一样,要求报社向可以说是侵犯媒体自由的外部势力——政治权利(政府)递交比私人企业更详细的经营资料,无疑是侵犯媒体自由。

报纸流通院不侵犯媒体自由的判决也有问题。这是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让我们联想起社会主义国家的送报网。现在的《报纸法》就像房梁塌陷的屋子。我们坚信事必归正。无视国民的知情权,试图把媒体掌握在自己手中的《报纸法》已失去了正当性。《东亚日报》向国民和读者保证,我们绝不会向试图侵犯媒体自由的政治权利妥协,一定会斗争到底。我们要为维护包括自由民主主义和市场经济在内的宪法价值继续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