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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工会征收“不参加示威罚款”属侵权行为

法院判工会征收“不参加示威罚款”属侵权行为

Posted August. 30, 2006 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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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日前判决,公寓再建筑事业工会以没有参加抗议区厅的集体示威为由对未参加示威的工会成员征收355万韩元“不参加示威费”,虽然则释工会成员之间达成的协议,但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协议。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还是第一次。

预计该判决将产生全国范围内的大影响,工会为推进公寓再建设或再开发事业而以罚款为手段强制要求工会成员参加集会及示威的行为将收到限制。

首尔西部地方法院民事1合议庭(庭长法官姜载喆)29日称,在首尔钟路区母岳洞M再建筑工会成员赵某(48岁)起诉工会并请求法院进行“对工会不存在债务确认”的上诉案审理中,判决“赵某不用向工会交纳‘不参加示威费’355万韩元”,判原告胜诉。

▽每次不参加示威就要交纳10万韩元=2002年9月,M再建筑事业工会因再建筑事业推进问题与钟路区厅发生了摩擦,随即举行工会临时总会,决定通过集会和示威进行抗议,而对不参加该行动的工会成员予以罚款,罚款额为每人每次5万韩元。

2003年11月,工会临时总会再次开会将“不参加示威费”提高为10万韩元。工会决定的根据为,工会条款中对工会成员的工会费用缴纳义务规定。赵某已经有2次没有参加总会。

工会自2002年9月至2004年末,在钟路区厅附近进行了共55次集会和示威。但赵某因上班而一次也没有参加该活动,因此工会通报赵某让其交纳“不参加示威费”355万韩元。

该事件在去年2月赵某出售房屋时升级为诉讼案。赵某以1.7亿韩元的价格出售房屋后,工会逼迫赵某称:“如果再不缴纳‘不参加示威费’,那么就向买房者索要。”而赵某在将出售房屋款中的390万韩元委托给房产中介所后,直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不参加集会和示威的权利也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该诉讼的焦点是工会方以“不参加示威费”的依据向赵某出示的临时总会决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去年12月,在一审中担任审判长的首尔西部地方法院法官赵炳九判赵某胜诉。

赵炳九在判决书中称:“集会和示威自由不仅是参与集会和示威的自由,也包含不参加的消极自由。团体强制剥夺个人自行判断是否参加集会和示威的权利,属侵害集会和示威自由的行为。”

审理上诉案的法庭也称:“工会以收取‘不参加示威费’的依据出示的工会规定,可以成为要求工会成员负担工会实际经费的依据,但不能成为收取制裁姓‘不参加示威费’的依据。”并驳回了工会的上诉要求。



李泰熏 jefflee@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