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 to contents

企业因小额股东的诉讼倍感头痛

Posted January. 06, 2007 06:47   

한국어

最近第一药品公司小额股东针对管理层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中,法院下达了要求第一药品管理层赔偿的判决。

法院的倾向是,即使管理层没有犯罪行为,但只要被确定没有忠实地执行职务,就会认定其负有赔偿责任,因此企业的“法律奉献”预计将会变大。

尤其,继此次股东代表诉讼之后,今年预定要引进双重代表诉讼制等被修正的商业法,因此企业正在担忧诉讼负担会引起经营萎缩。

○ 即使没有违法行为也负有责任……在经营判断中也适用法律的尺度

据本报经过采访在5日确认的消息,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议21部(部长审判员金在馥)最近审理了第一药品小额股东许某(59岁)以第一药品总裁韩升洙为对象提起的26亿韩元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宣判说:“韩升洙总裁要赔偿公司20.9亿多韩元”,判原告部分胜诉。许某主张“因做出偏离代表理事业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

拥有第一药品1.01%(1.5万股)股权的许某于2005年11月表示:“韩升洙总裁在担任第一药品代表的2003年12月,以对当时的亏损分公司(第一MeDiTech,音译)的自身的担保债务转嫁给第一药品的方法,给公司造成了损害。”并提起了诉讼。

对此,法庭表示:“在分公司的资金情况不好的情况下,母公司没能阻止进行联合会担保时有可能会发生的危险,就是作为善良的管理人,违反(职务懈怠)注意及忠实义务。”并称:“韩升洙总裁对于第一药品所遭受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对此,第一药品表示,将在对判决书进行讨论之后,再决定是否要上诉。

此次判决的核心在于法庭表示:“韩升洙总裁虽然没有违反《商业法》及《证券交易法》上的具体法令,但作为理事没能做到对义务忠实。”以此判定管理层对公司负有赔偿责任。就是说,相当于法庭认定的公司管理层的赔偿责任范围非常大。

○ 接连出现小额股东胜诉的案例,感到极度为难的经济界

去年8月,参与联合会表示:“将公司股权廉价转给了管理层和公司领导人一家。”并以LG集团总裁具本茂及LG化学的8名前现职理事为对象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首尔南部地方法院判决说:“具本茂总裁等人要赔偿公司400亿韩元。”LG集团放弃了上诉。另外,去年9月,大象集团的2名小额股东主张:“请赔偿因大象集团秘密资金的构成,令公司遭受的损失。”并以名誉总裁林昌郁等人为对象提起的诉讼,首尔南部地方法院判决说:“林昌郁总裁等要赔偿公司4.1200亿多韩元。”

像这样,从去年开始法庭对于股东代表诉讼,判决小额股东胜诉,众企业对于往后要下达的判决也在百倍警惕。尤其,在法庭不仅对管理层的非法行为,甚至对管理层的经营判断也认定了负有赔偿责任之后,都大感为难。

目前,第一毛织公司的前、现职管理层与小额股东就三星爱宝乐园转换公司债券(CB)的发行,正在进行股东代表诉讼。

另外,前现代证券总裁李益治与现代集团总裁玄贞恩也分别以对现代重工业拟定不当备忘录与廉价出售现代商船股票等为由,正在与小额股东展开诉讼。

○ 逐渐扩大的经营萎缩争议

股东代表诉讼子后,准确时机虽然还没有被确定下来,但今年预计还将引进双重代表诉讼制度,因此经营萎缩争议也在扩大。

全国经济人联合会担忧说:“除了现有的股东代表诉讼以外,如果还引进双重代表诉讼,诉讼负担变大的管理层的经营欲有可能会大幅萎缩,而且还会妨碍企业的独立经营原则。”

关于双重代表诉讼,担任企业诉讼研究会会长的崇实大学法学系教授全三铉表示:“如果母公司股东以分公司理事为对象提起诉讼,反而有可能会导致分公司的股东因股价下跌等而遭受损失。”并指出:“考虑到会对金融市场和产业界产生的副作用等,应该慎重考虑制度的引进。”

一个大企业负责法务的干部职员解释说:“在美国等先进国家,随着以企业和管理层为对象的过度的诉讼增加产生的副作用越发严重,甚至在推进要放宽公司管理层的责任的立法。”

法务部长官金成浩在4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为了让企业在毫无分别地猎捕企业一般的诉讼泛滥的现象中能够得到保护,正在讨论对商业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正。”

对此,经济改革联合会(音译)的律师金英熙(音译)主张说:“与即使拥有1股,也有提起诉讼的权利的美国不同,在持有股权资格要件苛刻的韩国,这类诉讼不可能会泛滥。”



鄭孝珍 朱性元 wiseweb@donga.com swon@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