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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滞留外国人也能建立工会

Posted February. 02, 2007 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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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法院判决,如果非法滞留的外国人确实被雇佣后工作,那么也属于可以建立并加入工会的劳动者。因此有关部门就应该接受他们的工会建立申请。

首尔高级法院特别11部(副审判长 金寿亨)1日推翻一审判决后,宣判工会方胜诉。首尔京畿道仁川移居劳动者工会说:“请取消工会建立申请书退回处分。”以首尔地方劳动厅为对象,递交了诉讼。

该工会是由91名外国劳动者构成的国内第一个外国人工会。由于该工会中有非法滞留者,因此大法院能否将他们认为是劳动者,其最终判决备受关注。

法庭表示:“出入境管理法的规定是禁止雇佣外国非法滞留者,但是即使那样,也不能取消已经达成的外国劳动者雇佣合约。也很难认为该规定是禁止他们建立劳动者团体。”

法庭还解释说:“劳动厅没有权利审查工会成员的合法滞留资格,但为了审查非法要求提交工会成员名单,既然工会方不提交名单,那么就退回工会建立申请书。这种行为也违反了法律。”

2005年5月,移居劳动者工会递交工会建立申请书时,劳动厅便要求补充“按照事业或事业场所分类的名称”、“代表姓名”、“工会成员名单”等。

工会没有递交工会成员名单等补充条款,劳动厅说:“从‘工会以及劳动关系调整法”方面考虑,包含非法滞留外国人的工会不能看作是合法工会。” 以此退回了工会建立申请书。在一审判决上,法庭直接认定劳动厅的判断。

但是,与一审不同,上诉审法庭对非法滞留者宽大认定劳动者地位。预计这可能会引起争论。

劳动部立即说:“国家不能保障非法行为者的劳动权利。”并表示要上诉到大法院。

上诉审法庭将出入境管理法的目的解释成禁止雇佣无资格就业者。也就是说,该法不是连 “实际上”正在劳动中的无资格就业者建立劳动团体问题都要禁止。

但是劳动部主张,非法滞留者就业或雇佣本身就是一种为法行为,因此不能构成合法劳动团体。

另外还指出:“他们构建工会的目的中包含‘约束反对非法滞留者’是具有矛盾的。”

劳动界一边赞同本次判决,但人们普遍预测说,碍于非法滞留者身份,实际上很难行使团结、团体交涉、团体行动等劳动三权。



全芝星 李恩雨 verso@donga.com libra@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