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大法院就1972年~1987年时局、公案事件判决中分类为可能要再审的224起案件一事,表示:“这些是宣判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和判决书中明确显示对被告人进行拷问或非法拘禁的事件。”
大法院从2005年9月开始根据上述标准在维新政权和全斗焕政权时期的3500余件时局、公案事件中另行分类出224件,寻求了在适当时机通过全面认定错误的解决方法。
但是大法院内部中有人提出,按照现行法律,如果当事者没有要求重审,那么很难改变判决,所以找出一次性解决这些事件的方案很困难,因此在进行计划判决书的作业以来,从去年末开始保留了后续工作。
据悉,在大法院内部有人提出意见说,如果面临总统选举展开历史整理行动,只能卷入政治性争议的旋涡中,所以应推迟倒2008年以后。
大法院在当天通过以宣传官边贤哲的名义发表的资料中称:“因为再审只能在当事者提出请求以后各级法院个别的进行,所以打法院没有权利选定或判断再审的对象和事件。”这也反映出了法院内部的苦恼。
边贤哲还称:“按照现行法律,在没有重审要求的情况下,不可能恢复名誉。目前只对判决书进行了讨论。”
对此,宪法学者、首尔大学法律学院郑宗燮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解释说:“从现行法角度看,大法院进行全面重审是不可能的。”
但是郑宗燮还说:“如果重审事件提交到大法院,那么大法院可以在判决书中标注过去错误的判决,这有助于在重审中推翻原审判决。”
关于违反紧急措施案审判员姓名公开问题,郑宗燮称:“审判员的名单基本公开在判决书上,因此没有什么问题,但应该针对参与审判的审判员进行专向性打击。这会引发名誉损毁问题。”
趙龍雨 woogija@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