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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查院:金融监督委员会应取消批准收购外换银行的决定

监查院:金融监督委员会应取消批准收购外换银行的决定

Posted March. 13, 2007 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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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查院12日通报称,金融监督委员会2003年批准美籍私募基金龙星基金收购外换银行属于非法行为,因此得出结论,现在也可以取消这个决定,金融监督委员会应制定包括取消职权在内的适当措施。

监查院当天公布了从去年3月份开始实施的“外换银行出售推进实态监查结果”,同时指出,金融监督委员会破例承认不具备银行大股东资格的龙星基金成为外换银行大股东属于非法行为。

监查院在当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金融监督委员会明知龙星基金不具备《银行法》规定的收购资格,但仍批准其收购外换银行,以过分歪曲的国际清算银行(BIS)自有资本比率为根据等(批准决定)构成了违法行为。”

监查院财政金融监查局局长金炳澈表示:“适当的措施中包括金融监督委员会取消破例批准龙星基金成为外换银行大股东的职权。为拓宽金融监督委员会的裁量权范围,所以使用了‘适当措施’的措辞。”他还详细解释说:“意思是,金融监督委员会将全面讨论取消职权后可能发生的经济状况、实际利益等波及效果,按照自己的想法和判断采取适当的措施。”

监查院同时向金融监督委员会通报称,对于任意将外换银行每股的价值降低计算等,不正当地履行外换银行出售咨询业务的摩根斯坦利及相关职员,应根据《证券交易法》等规定制定适当的制裁方案。

监查院还向出售当时的大股东、进出口银行行长通报称,应该对前行长李康源等外换银行经营层人员和摩根斯坦利的相关人士提出索赔诉讼。同时还对外换银行提出纠正要求称,应取消当时赋予7名外部人士的12万股(行使价格5000韩元)的股票期权。

监查院对在处理外换银行出售相关业务的过程中有失妥当的财政经济部、金融监督委员会、金融监督院及进出口银行等机构提出了警告,同时还单独对已经超过惩戒时效的前金融监督委员会监督政策第一局局长金锡东和前金融监督委员会常任委员梁天植等11名财政经济部、金融监督委员会、金融监督院相关人士提出了警告。

以上监查结果与检察机关的调查结果一致。检察机关调查后认定,批准龙星基金拥有银行大股东资格属于非法行为。

但是,由于监查院的通报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因此,监查院实际上是将纠正出售外换银行相关的非法行为的复杂问题推给了金融监督委员会。

监查院公布上述内容以后,金融监督委员会就将采取的对策表示:“分析监查结果后才能决定。”



吉鎭均 鄭載潤 leon@donga.com jaeyuna@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