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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TA游戏规则是“美国法律”

Posted April. 05, 2007 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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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4个多月来本报通过现场采访和采访数十名国内外法律专家,分析了美国法律的背景和影响力。在谴责和批评美国老练的技术、庞大的身躯以及巨额赌资之前,先要了解游戏规则。我们也要做好进入游戏的准备。游戏已经开始。

2日达成妥协的韩美FTA条文已大致制作完毕。两国将经过部分修改,在今年6月30日前公开。

协定书分为韩文本和英文本。两个都是正本,并不偏向于韩国和美国任何一方。因为FTA是韩国和美国达成的平等条约。

韩国谈判团在谈判期间向美国“斯德博特&强生(Steptoe & Johnson)”律师事务所的3名律师和“Sandler Travis & Rosenberg”律师事务所的4名律师进行了咨询。

而美国谈判团没有像我国一样事先对韩国法律进行了解。从这件事情中可以猜测出韩美FTA后两国的“游戏规则”。

法务部4日称:“作为韩美FTA后续措施之一,今后在刑事程序中对‘商业规模’以上的知识产权侵犯事件,即使当事人不提起诉讼,也将给予处分。”

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侵犯事件属于亲告罪。而英美法律中没有亲告罪这个概念。这是在FTA游戏中美国法律成为两国法律标准的代表性事例。

法务部就“商业规模”标准解释说:“将根据我国实情确定。今后将把小规模侵犯事件排除在刑事处分对象之外,对这类事件将通过民事程序解决。只对重大的侵犯事件给予刑事处分。”

不仅如此,韩美FTA还将著作权保护期限从过去的作者死后50年延长到70年。虽然该制度将推迟2年实施,但意味着美国1998年制订的《索尼伯诺法案》开始在韩国市场适用。

引入劳动领域的公众意见采纳制和环境领域的大众参与制也属于根据美国标准调整我国制度和法律的事例。

通商专家们称,就FTA达成协议的两国“游戏规则”一致意味着法规和市场的广泛统一。形成与特定产业的进口开放和取消关税无法相比的“同质化”。甚至还可以共同决定投资纠纷解决程序。

通过FTA融合世界市场的背面隐藏着法律产业化、法律世界化和美国法律支配世界市场的先决条件。在被称为“第四浪潮”的全球法律产业无限竞争时代,为进入游戏中,韩国要对成为将美国法律发展成资本市场规则基础的大型法律商会的生存竞争原理、跨国企业的大型法务组织、不断变化的美国法律等进行了解并制定万全对策。



全芝星 張澤東 verso@donga.com will71@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