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共管式公寓的会员期限已满,但是建设公司尚未退还或推延退还消费者入会金的现象居多,因此必须尽快准备相应对策。
27日,韩国消费者院对2004-2007年6月期间,有关共管式公寓用户申请赔偿损失的830个案件进行分析的结果,“合同期满后尚未返还或拖延返还入会金”的案件为69%(573件),占最大比例。
依次是“拒绝撤回认购”案件为11.7%(97件);“拒绝因不良信用、残疾、死亡等原因解除合同的申请”案件为4.5%(37件);“不可预约等有关利用的损失”案件为3.9%(32件)。
消费者院指出:“适用于共管式公寓的‘观光振兴法’中,没有对公司负责人的参保义务等能保障返还入会金的内容详细规定。”
消费者正准备向文化观光部提出有关建立返还入会金保障制度的申请。
申圣美 savoring@donga.com